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人民调解条例
发布时间:2022-10-28 12:4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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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条例》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民间纠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本专业和特定区域内的民间纠纷。
《条例》还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即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向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条例》鼓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
(编辑: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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