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利益平衡点 土地补偿纠纷除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1080    来源:

2006年8月份,河南省修建济东高速公路,按1.6万元/亩的标准对占用的集体土地进行补偿。获嘉县某村收到了160多万元的耕地补偿款,其中,村党支部、村委会、被征用土地农户及未征用土地农户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均无异议,而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却各有说辞。村集体想把补偿款作为集体收入,被征用土地的94户农民则要求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自己手中,而未被征用土地的则要求将土地补偿款按人口或土地进行平均分配,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态度最为强硬的是被征用土地农户和未征用土地的农户。被征用土地农户的理由是,占用了个人的土地,理应归农户自己所有。未征用土地农户的理由是村集体土地调整后,农户承包地是按照人口数进行平分的。
三方多次商量无果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已经闹得不可开交。几个领头的人员串联了一部分群众到镇党委、政府集体上访、闹事,人员达到数百人之多,并且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照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正是这样的情形下介入该事件的。
照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这起纠纷后,指派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镇司法所所长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王主任主持调解。王主任接手后,也是感到十分棘手。三方都有一定的道理,村集体想留作集体收入,而另两方则要求分配到户,不同的只是分配的方式不同,村集体显然不占据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做通村两委的工作,让村两委从矛盾中解脱出来,这样的办法很快得到村两委的一致认可,也得到了所有农户的赞同,接下的事就是要处理好被征用土地农户与未征用土地农户之间的矛盾了。
照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充分了解事件经过和农户想法的基础上,又通过反复研究从中找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双方的矛盾焦点表面上是补偿款的分配,但从实质上来说是被征用土地农户担心既分不到地,又得不到补偿款;未征用土地农户担心被征地农户既得款又分地。摸清了问题的症结后,问题便容易解决了。
照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村两委、未征地农户的意见后,要求被征地农户推选出代表,由他们代表全体被征地农户,负责处理一切事务,被征地农户答应并很快按要求依法推选出了自己的代表。镇调委会又组织了多次协商会议,三方均同意由村委代表未征地农户与被征地农户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协议:(1)村委在实施土地调整前,按照下拨的1.6万元/亩的土地补偿款,根据占用土地的多少,对照被征地农户名单折算成款项,存入储蓄点,开具出每个被征地农户的单个存折。(2)被征地农户存单交由被征地农户的代表负责保管。(3)在村委实施土地调整前,未经村委书面签字同意,存单保管人不得将存单交付储户,不得支取存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表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村委在一年内负责实施土地调整,如土地调整不能实施,14个月后由代表将存单发放至被征地农户。同时村委会、被征地农户、未征地农户一致要求由照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村土地调整与补偿款的发放全程跟踪监督,提供法律保障。照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了他们处理纠纷的依靠。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镇调委会的辛勤劳作换来了丰硕成果,村委与农户代表均同意了处理意见,一切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一年后,尽管该村的土地未调整,但由于有约在先,村里风平浪静,各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未征地农户平静地接受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被征地农户手中的事实,被征地农户也没有再提出其它非份要求,同意今后村里的土地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至此,这起涉及全村共800余户,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的土地补偿款发放案件,在照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
(河南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占地补偿款分配而产生的纠纷。这起纠纷错综复杂,牵涉人数多,涉及面广,调解难度很大。
调解员能够成功地调解这起纠纷,关键在于抓住了主要矛盾。开始,调解员接手这起纠纷后也感到十分棘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虽然按这一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但由于补偿款涉及到几方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处理起来绝不像规定的那样简单。最初由于协商没有取得一致,已经引起了群体上访。调解员在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后,终于找出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双方的矛盾焦点表面上是补偿款的分配,但从实质上来说是被征用土地农户担心既分不到地,又得不到补偿款;未征用土地农户担心被征地农户既得款又分地。调解员便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调解,制订了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得到了各方的认可,使矛盾纠纷迎刃而解。很多人都认为,调解工作婆婆妈妈,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从这起纠纷的调解可以看到,要当好一名合格的调解员,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雄辩的口才,还要具有很强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查分析能力、会做群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