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子工亡谁之过 赔偿纷争情解惑
6月18日下午,曹某在319国道负责施工,一辆疾驶而来的载重车辆(闽F68681)牵挂电力线,拉断水泥电杆,导致电杆上作业的17岁贵州籍民工小杨倒地身亡。一场晴天霹雳的变故,让中年丧子的父亲泣不成声,悲痛欲绝。闻讯而来的几十名贵州籍民工老乡群情激愤,为防止纠纷激化升级。随后,经上杭县公安局邀请,上杭县人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引导受害家属理性解决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从事调解工作二十年的郭主任单独与死者父亲沟通,表达理解失去亲人的悲痛之情,并表示将尽力组织有关责任方协商赔偿。紧接着,郭主任又叫来几名情绪冲动的家属,表明调解人员来就是帮助解决问题,希望他们能帮上忙,切不可帮倒忙。
人民调解中心审时度势,立即通知现场组织施工的负责人、驾驶员妻子和死者家属代表磋商。首先要求现场施工负责人陈述事故发生经过,以求各方对基本情况较为全面了解。现场施工负责人曹某将发案情况叙述后,其代理律师强调施工方有设置安全路障及现场指挥人员,因为驾驶员疏忽大意、车速过快造成直接事故。驾驶员代理律师随即反驳此事件纯属意外事故,驾驶员不应负刑事责任。双方唇枪舌战,迅即进入白热化状态。“砰”地一声巨响,死者父亲杨某拍案而起,怒目睁圆地大喊“你们负不负责任!我就一个儿子,现在还有什么希望!”场面顿时一片寂静,让人感到连空气都凝固了。郭主任即刻安抚死者父亲情绪,劝导各方停止争议。为打破僵局,摸清责任方,采用个个击破的方式,单独约谈。经询问了解,曹某挂靠福建省恒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电路改造工程。驾驶员王某受雇杨某等三名车主,车主挂靠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了解权利人的过程中,死者父亲坚持他就是唯一可主张权利的人。郭主任从法理情入手,既强调法律规范,又晓之伦理道德。杨某说十多年前与前妻离婚,如今恍如隔世,仅能提供前妻姓名。茫茫人海,如何找到死者母亲前来协商?调解员通过公安部门协助网上查寻,经杨某辨认后,最终联系上杨某前妻安某。
面对错综复杂矛盾关系,郭主任义无反顾地决定主动出击,带领调解员奔赴80公里外龙岩市新罗区,上门找建设工程公司、运输公司法人代表协商,到死者经常居住地调查取证。工程公司一次次推诿扯皮,欲图金蝉脱壳,谋求规避保全。运输公司一次次避重就轻,唯恐引火烧身,避之不及。这些并没有让调解人员轻言放弃。郭主任单刀直入挑明建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工亡补偿责任,运输公司作为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他们换位思考死者家属的现状处境,考虑企业的效益靠谁去创造,企业的诚信靠谁去树立。郭主任没有过多的高调说教,更多的是引导他们去度量法律与责任,考量道德与诚信。终于两公司表示派出代表参加协商会。
闻讯组织协商,死者父亲指责前妻枉为人母,无资格参加。双方亲朋顿时乱作一锅粥。调解员立即隔离双方亲朋,指出协议未经所有权利人协商确认,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最终商定父母两人共同参加。
会前,郭主任与人民调解指导员进一步探讨法律关系、各方补偿或赔偿责任。协商会如约召开,但两公司代表迟迟未到,调解现场仅有死者父母和承包人曹某。死者父亲杨某迫不及待提出100万赔偿,曹某断然拒绝。杨某满嘴酒气,脸色铁青地喊叫“你赔我儿子的命,我什么都不要!以前,工地上死亡的就是这样赔的!”调解员连忙将双方分离,单独做劝解工作。随后,郭主任接连电话沟通两公司,催促代表到场。出人意料的是车辆方代理律师表示驾驶员现被刑事拘留,有关责任有待认定,客观上无法到场,但表示同意给付2万元后,通过交强险理赔再给付11万,调解似乎又陷入僵局。但郭主任心里明白首要问题是让家属方要求向工亡补偿标准靠拢。在郭主任又是举例又是解说下,最后杨某提出66.6万的补偿得到曹某的认可,但曹某却认为不应由他个人承担。这一下杨某又急了,“不是你叫我儿子来务工,他就不会死!我就是要你赔偿。”
此时,郭主任深信通过前期工作工程公司必定派员到场,否则将处于被动的后果,果不其然公司代表不久便到了。公司代表的到来,让杨某、曹某卸下了压在心头的石块,曹某无力兑现巨额赔偿,这点杨某是清楚的。但工程公司代表悍然宣布责任与公司无关,应由曹某个人自负。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希望变成了失望,场面再度升级,绝望的叫骂声顿时一片。为迅速扭转局面,郭主任要求曹某当庭举证,证明承包工程的签订单位为该工程公司。公司代表质证对盖有该公司印章的合同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应由挂靠人曹某负责赔偿。郭主任当即指出个人挂靠单位承包工程,雇工发生工亡,用人单位首先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第三人公司可以追偿。最终工程公司与曹某达成协议,曹某负责筹集50%的第一期补偿款;剩余50%第二期补偿款由公司垫付。曹某与工程公司约定另行向第三人追偿。
眼看调解接近尾声,然而,前妻安某提出分割补偿款及补偿分两期付款都遭到杨某的极力反对。
作为权利人安某对继承人死亡的财产性补偿提出分割,这点调解员已经考虑之中。经过调解员与死者亲属的劝说,杨某父母互谅互让,告慰亡灵。最后安某只要求从补偿中给予4.5万元。真可谓渡尽劫波情犹在,悲情难唤云中鹤 。
郭主任又邀来二十多年前到上杭务工,现已发展为小有成就的贵州籍老乡刘某,通过与杨某、安某共同分析曹某经济状况,并提议业主单位先行预付部分工程款,三天内支付第一期,处理死者后事;第二期工程公司担保二十天内给付。调解历时十余天,各方最终达成书面协议。在郭主任的跟踪回访下,补偿款也如期到位。
本案案情牵扯到众多方面问题。在调解赔付问题时,调解员运用法律,讲法说理。曹某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按《民法通则》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应当对曹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个人挂靠单位承包工程,雇工工亡,用人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对第三人追偿。在亲情问题上,调解工作以情开展,化解了矛盾。调解员通过排查梳理,追根溯源,查明该工程业主按规定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建公司,实际挂靠人在组织施工中存在现场管理安全隐患、雇佣也有选任过错因素,车辆方对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关联性。调解员适用工伤法律关系正确,责任分配准确。最终妥善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纠纷案件。
本案调解成功有几点值得借鉴:一是每个阶段都加强预测预判,防微杜渐缜密布局;二是密切关注当事人思想动态,及时采取措施,细心进行说服教育;三是指出违法行为后果,引导当事人理性主张诉求,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