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困扰数十载 诉调对接息事态
江苏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姚某系江苏省大丰市万盈镇殷灶村一组村民,1979年5月在该村、组的安排下,参加原大丰县王港闸捞淤工程。同年5月18日,姚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诊断为:A型肠梗阻、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受伤后,姚某在工程期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由工程办事处负担,姚某继续治疗及今后误工、护理等费用至“大包干”前,村组每年给予相应的固定补助。“大包干”后姚某的经济补助数额时多时少,补助时间也不确定。2004年4月,姚某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盈镇政府、市水利局每月支付抚恤补助金400元。经两级法院审理,因要求支付抚恤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而被裁定驳回起诉。之后,姚某经常向村、镇要求增加补助。
2013年3月,姚某再次向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市政府、市水利局、镇政府、村委会四级行政组织履行当年协议意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请求:(1)四级行政组织支付其1982年至今的协议补偿款299,359元,承担此期间住院费、护理费、违约金、物价上涨差价、精神抚慰金及利息合计283,000元,上述款项总计582,359元;(2)支付其今后按农村平均年收入计算的补助费,补偿保险费、药费差额及护理费。
调解经过
大丰市人民法院接受姚某起诉材料后认为此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无论什么判决结果社会效果均不佳,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故在立案审查时慎之又慎。在立案审查期间,姚某多次来人或来电催促,并到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施加压力,且多次扬言要采取过激行为。
针对这一情况,大丰市调委会诉调对接工作室介入先行调解。经深入调查调委会认为,因体制改革和区划调整、物价上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废止与出台等因素,姚某现在提出要求赔偿有一定的合理性。
市调委会诉调对接工作室近十次召集双方或单方调解、沟通,经努力做工作姚某同意降低诉求,从近60万元赔偿降至10余万元。但市水利局、万盈镇政府仍以数额较大为由不能接受,并提出此纠纷2004年姚某诉讼后已被法院驳回。双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尽快化解此纠纷,调解人员一是继续做姚某的疏导工作,稳定其情绪,同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释明,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言行有不妥之处,诉求过高,与事实、法律均有差距,劝导姚某将诉求降到切实可行的尺度。二是与市水利局、万盈镇政府统一思想。先从两个事实上统一认识:一是姚某当年受伤是事实;二是其受伤后,在“大包干”前,村组给予固定补助,“大包干”后,村镇以不同形式、不确定的数额断断续续给予补助也是事实。再从法律关系上理顺:2004年姚某的诉讼被法院从程序上驳回,是程序上驳回,并非实体上驳回,这两者有区别。
调解结果
由于统一相关单位思想认识,找准了解决纠纷的突破口,2014年6月25日调解人员再次组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姚某享受低保等其他补助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偿3万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至此,一起久拖不决的涉法涉诉陈年信访积案终于成功化解。
案例点评
此纠纷是一起通过诉调衔接解决的纠纷,较有典型性。很多民间纠纷不必或不适宜通过法院讼诉解决,通过人民调解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此纠纷中,姚某第一次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被法院驳回;第二次诉讼请求,因社会效果不佳法院难以立案。此时,通过诉调对接将纠纷引导至人民调解解决,通过法理情结合的劝导、协商,即能有效解决问题,又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此纠纷系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且涉及面广,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当事人多年上访追偿,难免思想偏执、情绪激动,这也给纠纷调解增加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棘手纠纷,首先,调解员对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稳定其情绪;其次,千方百计查明姚某当年受伤后享受补助及现在身体状况等情况;再次,在调解方法上通过“背靠背”和“面对面”结合的方式疏导双方,从事实上、法理上、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正视问题和责任;最后,在补偿数额上,推动双方一步步靠拢。调解员多管齐下,通过以法服人、以情度人、以理明人的不懈努力,使这起跨度30多年、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