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乐生悲 依理调解平是非

发布时间:2017-08-15 16:42  浏览次数:11212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邓某、朱某、唐某、李某是原防城镇的初中同班同学,2013717日中午邓某电话约朱某、唐某、李某到其家中饮酒,从中午12点饮至下午330分,李某说有事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邓某家,同日下午420分,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驶出路边翻跌到水沟撞上石头致其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确认,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是无号牌无证摩托车,且车辆前制动效能差,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其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邓某等人协商3天未果。邓某等人认为,李某自己开的是问题车,自己开车摔死,与他无关,而且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死者家属扬言如果不赔偿就把李某尸体运到邓某家,一场群体性案件随即发生。

调解经过

调委会接到案情后火速赶到现场,责令双方保持克制。经双方申请,由调委会依法调解。调委会经过调查了解确认:李某案发前在邓某家中饮酒的事实。李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而且制动不好的摩托车,车辆驶出路外摔死,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李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邓某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预见李某醉酒驾车的危险性,但邓某等人却放任李某醉酒驾车,其不作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正常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保障义务,因此邓某等人对于李某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委会根据调查了解实情,经过两天的耐心调解,说服教育,并从法律责任、从亲情同学关系、又从诉讼角度分别对他们进行责任及赔偿分析,最终双方同意和解。

调解结果

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由邓某赔偿4.5万元,朱某、唐某各赔偿8000元给死者家属,作为死者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点评

朋友聚会、单位聚餐总是免不了酒的存在,而酒后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根据相关规定,在四种情形下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酒友是需要担责的: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刺激对方喝酒等;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送至安全目的地;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赔偿和赔偿数额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邓某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明知李某醉酒并可预见其驾驶摩托车离开,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放任其驾驶摩托车离开未作劝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李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无证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食其果。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于法有据,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打开调解局面,同时结合亲人、朋友等情感角度进行深入沟通,促成纠纷双方之间的和解,调解结果合乎法理、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