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事故纷争大 调解帮忙化纠纷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1日,家住海南省临高县东英镇文连村的符某达怀着悲痛的心情走进司法所,申请调解。调委会工作人员亲切地为他做了调查笔录。符某达的儿子符某湖跟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昆社村的船主林某打工。符某湖于2012年9月21日在海上作业时被放网绳缠住并拖进起网机导致头部、脚部等大量出血,当时船上没有医生,也没有救护人员来抢救,只靠船员们以简易的手段进行抢救,最后符某湖伤势过重在船上不幸死亡。事后两个月,符某达多次找船主林某协商未果。调委会受理了该纠纷,决定次日前往昆社村向林某进行调查。
调解经过
2012年11月22日,在符某达的带领下,调委会工作人员来到了林某的家,工作人员向林某亮明身份、讲明来意,林某同意接受调解。据林某讲述:他已经尽力抢救伤员。一边指挥船员们进行抢救,一边向救护中心呼救,要求派飞机救人,可是救护中心称飞机出故障,正在维修,无法起飞。
2012年11月23日,调委会工作人员、镇干部、符某达、符某华(系符某湖的母亲)、方某(系符某湖的妻子)及林某共计15人在司法所调解室内进行调解,首先调解人员询问了被害人亲属的诉求。符某达、符某华、方某商量后做出要求:林某赔偿人身损害费20万元及死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6万元。林某听了符某达等人提出的要求后情绪激动,坚称不能由他担负全部责任,而且被害人家属索要赔偿过高,他最多赔偿15万元,如不同意被害人家属可以对他进行起诉。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情绪激动,剑拔弩张,调解人员发觉这一情况后,迅速分开当事人,再耐心细致地做劝解工作。调解人员就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解释。3个多小时后,符某达等人同意降低赔偿金,因为他们不愿意走法律诉讼这条道路。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也表示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最终达成了以下协议:林某同意赔偿方某等人人民币20万元;方某等人同意林某分为3期付款,即第一期付款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3万元,第二期付款于2013年5月30日前再支付3万元,第三期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14万元;林某再向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申请理赔,理赔金给林某。林某当场支付赔偿金3万元,使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海上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沿海一带较为常见,其特征是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要求赔偿金一般较高,而赔偿义务人很难接受死者家属提出的高额要求,因此容易出现因赔偿金不能谈拢而僵持不下的局面。在进行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要稳定双方的情绪,说服双方冷静的对待问题,然后以法律为依据积极开展疏导劝说。从本案案情来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伤认定情形,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按照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有充足的证据材料和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撑下的纠纷调解,调解员需要发挥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充分地让当事人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以“磨破嘴、跑断腿”的热情与坚持,努力促成双方接受彼此提出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