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死亡起纷争 依法理赔平纠纷

发布时间:2017-08-15 17:37  浏览次数:11288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杜某,35岁,男性,居住外省市,因“查体发现十二指肠占位1周”,于2014113日到天津某医院住院。医院诊断:十二指肠腺癌。1208时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肝楔形切除术。术中诊断:十二指肠乳头癌、肝脓肿。遂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患者术后第一日,巩膜黄染,腹部压痛、反跳痛明显,肌紧张,腹腔引流可见混浊液体,味臭。B超显示:腹腔内大量积气,床旁胸片显示:双侧隔下积气。CT检查显示:胆道及腹腔积气,积液。科主任查房认为:患者目前处于休克状态,考虑为感染性休克。121945分行开腹探查术+腹腔冲洗+胆道T管引流术。1944分患者术后转ICU,转入后一小时尿量8ml,纤维气管镜下可见主气道1ml黄白色11度黏痰附着,USCO提示:高排低阻性血流动力学状态。根据术前PCT,腹引症状,结合术中所见,严重腹腔感染不能除外。存在腹腔感染并发重度脓毒症;急性肾功能不全,代谢性酸中毒;凝血功能紊乱等症状。

122919分,科主任再次查房后分析病情:(l)患者存在急性肾功能衰竭、呼吸功能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肝功能不全,凝血功能紊乱,电解质紊乱,高钾血症。(2)患者脓毒症休克尚未控制,乳酸仍偏高,严重代谢性酸中毒。(3)重症感染,体温、PCT、白细胞均偏高,患者无尿,急性肾功能衰竭。

123315分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415分死亡。

调解经过

这起纠纷的患者病入膏肓,但年纪很轻,家属对其术后3天就死亡的事实难以接受,故家属聘请了律师参与调解,准备向医方讨个说法。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律师为维护患方的权益据理力争,指出了医方在治疗过程中的不足,但医方在调解初期均未认可。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深入研究了病历,又咨询了权威的专家,得出了比较明确的分析意见:

1.患者本次入院腹部MRI(核磁共振成像)检查示:(l)十二指肠乳头区肠壁增厚伴结节,符合十二指肠腺。(2)肝右叶异常信号结节,考虑转移瘤可能性大,不排除肝脓肿可能。(3)肝右叶小囊肿。初步诊断:十二指肠腺癌。医方拟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肝楔形切除术。其诊断、治疗符合相应诊疗规范。

2.患者居住外省市因诊断“十二指肠乳头腺癌”为求进一步诊治来天津就诊,患者术后出现重度腹腔感染不排除原有疾病带菌继发因素所致。

3.医方在接诊后对患者是否存在炎性病因缺乏详细了解、在术前评估不足、病情告知欠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方应承担相应比例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调解结果

由于患方表现得比较理智,对纠纷调解工作表示理解,最终使纠纷在医方负轻微责任范围内调解完结。

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15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护理费30元、丧葬费3834元、死亡赔偿金9797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7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143722元。患方家属表示认可,并同意在协议书中签字。 

案例点评

本案虽然是患者病入膏肓,但医方在术前对患者入院前情况的深入了解及术后的充分评估,是保证医疗效果、防止医疗过错的有效措施。对于复杂的腹腔手术,除了保证手术顺利以外,更要重视手术期的诊疗和护理。术后应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避免因观察不细、护理不当错过补救的最佳时机,所以本案中医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医患双方产生纠纷,处于对峙的状态下,人民调解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和权威专家的意见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患方的信任和理智,医方对专家意见的认可,是纠纷最终得以成功化解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