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致死起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7-08-15 17:42  浏览次数:1135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4328日,患者陈某,女,41岁,因腹疼到张家界市永定区青安坪乡卫生院购买止疼片服用。次日仍感腹疼,遂到该院就诊。主治医生李某在没有做全面检查的前提下,仅凭经验,诊断为“胃炎”并开药输液。陈某输完液由家人接回家中,3小时后不幸身亡。事情发生后,家属认为是院方诊治不当致陈某死亡,并以此为由要院方承担全部责任,提出120万元巨额的赔偿要求。而院方则认为陈某自身患有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虽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但只应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家属提出的过高要求不予接受,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一触即发。

调解经过

闻讯后,永定区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乡政府干部及村干部立即赶到死者家中做安抚工作。家属于次日凌晨3时许同意将陈某尸体运往市中医院停尸房,以便通过尸检查清死因。由于市专家不能如约赶到,导致尸检推迟。家属认为这是故意拖延鉴定时间以达到帮助院方逃避责任的目的。因此,决定不再尸检,强烈要求政府出面满足家属的赔偿要求,否则将抬尸闹事,局势一度失控。

区医调委及时介入,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对死者家属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并对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尸检情况从法律政策层面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讲解,也从情理角度劝诫家属不能因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就采取不当手段,甚至用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如果采取不理智、不冷静的行为(如抬尸闹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样,既要饱受丧失亲人之痛,又要承担法律处罚之苦,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调解员对院方的态度也进行了积极引导,劝导他们多考虑实际情况,将心比心,照顾好家属情绪,防止事态恶化,建议依法依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有利于矛盾的快速化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家属的情绪渐渐稳定下来,院方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同意调解。

随后,区医调委邀请了区政法委、区卫生局、乡政府及村相关领导参加,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首次调解。调解中,家属代表以“人是活着到医院的、诊疗后就变成死人了”为由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老人赡养费等共计12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院方以自己主观无故意、乡镇卫生院诊疗条件有限、虽然诊疗行为有过失,但死者自身患有疾病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为由只愿赔偿6万元。调解员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家属假设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初步估算总损失赔偿也只有30万元左右,家属所提120万元的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劝导家属即使接受调解也要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内进行。同时,也不放松做医院的思想工作,指出院方存在漏诊及诊疗规程操作不规范等过错,劝解院方不能把诊疗条件差作为规避责任的借口,应积极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协助处理好医患纠纷。通过情、理、法的劝诫工作,家属做出让步,将赔偿额度降至50万元,但是与院方的意见相差甚远。首次调解因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宣告失败。

第二天,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调解员提出以对该医疗行为做出初步判定作为调解的依据,征得医患双方同意后,从市医学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了三名专家对该医疗行为进行了初步评判。专家断定,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患有疾病,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关系,院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家属代表对专家给出的初步结论不予接受,认为医学专家和院方属同一战线,作出的结论明显偏袒院方。第二次调解又陷入了困境。针对该情况,调解员协同各职能部门采取了分头工作寻找突破口,并建议通过医学鉴定查清死因,明确责任,以利于该纠纷的彻底解决。经过不懈努力,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初步调解意见:一是家属同意对死者进行尸检;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三是相关鉴定费用由院方垫付;四是死者遗体暂不安葬,待鉴定结果出来再行处理,期间的停尸费用按比例由双方分担。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及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又进行了第三次调解。调解中调解员建议乡政府考虑死者家庭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救助,乡政府代表当即表示积极协助家属申请相关困难政策救助。看到政府的态度,家属代表心情不再沉重,调解员乘势而追,依法、依理、依情,春风化细雨般地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最终促使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1)院方承担申请人陈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安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5万元;(2)该院承担因陈某死亡所产生的相关鉴定费用,调解期间的停尸费用总额的70%,陈某家属承担费用总额的30%;(3)陈某丧葬事宜由其家属自行安排,不申请二次赔偿,不以任何方式影响社会稳定。一起复杂的医患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终于得到妥善化解。 

案例点评

这起重大复杂的医患纠纷之所以能成功化解,一是得益于第一时间主动介入、第一时间主动参与、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全面掌握纠纷情况,了解当事人双方的思想状况,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二是得益于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发挥优势,为成功化解矛盾出谋划策。三是得益于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灵活把握、综合运用。调解员不仅仅局限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是灵活采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使整个调解工作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调解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合情合理地处理,才能使医患双方心服口服。患方在争议过程中处于弱势,我们应公平给予处理,使患方利益不受侵害;但对患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我们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做好解释工作。同时,适时引入司法鉴定程序,有利于分清责任,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有助于提高专业性调解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