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酿惨祸 人民调解巧化解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郭增坤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9日19时许,赵某驾驶出租车沿国道205钢城段由西向东行驶,将前方步行的董某撞倒,后丁某驾驶的轿车又撞到了倒地的董某,造成董某受伤加重,两车受损。董某经新汶矿业集团莱芜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之后,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二大队)的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调解经过
2014年10月31日,事故三方当事人及家属在领取交警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后,事故各方先后主动向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递交了书面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此案。调解员郭增坤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审查,调取交警二大队的事故卷宗,核实、了解案情,电话联系三方约定于11月3日进行调解。
首先进行“圆桌式调解”,调解员将调解程序和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将本案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给各方进行了详细讲解,随后听取当事人意见。首先丁某对董某的死亡表示歉意,该次事故虽属意外,因为车速太快无法躲避,但愿意积极赔偿。出租车驾驶员赵某表示己方有保险,赔偿数额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数额赔偿,提出要先把出租车提出来,因为车不是自己的是租的。死者家属听后顿时火冒三丈,情绪非常激动。董某儿子说:“你还着急提车,我家老爷子还在医院太平间躺着!老爷子招谁惹谁了,被撞过来撞过去!”随即双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赵某方表示拒绝调解,转身就走,调解中止。
经调解员多次联系沟通后,三方再次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董某家属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及赔偿项目,并另外要求10万元精神抚慰金。随后调解员联系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确定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但两保险公司对于精神赔偿金均不同意承担。出租车赵某方表示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不承担,自己也不承担,并且对方要求也过高,三方因精神赔偿金问题再次争执不休,最后因数额未达到董某家属的要求调解未果。董某的家属表示,撞死了人司机没钱赔那就找出租车公司,公司不给钱那就去上访,案件再次搁置。
调解员又采用“单独调解方式”进行协调。随后再次电话联系各方就精神抚慰金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经过多次电话单独调解,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确定出租车赵某另行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丁某赔偿3000元,并于11月14日签订三方赔偿协议,赔偿款通过调委会当场一次性支付,董某家属同意领到赔偿后回家办理丧葬事宜。
调解结果
各方于2014年11月21日下午在调委会就此次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7条、第29条等规定出具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董某方抢救费10,624.5元、死亡赔偿金141,320元、丧葬费23,193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1500元,以上共计176,637.5元,由赵某、丁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各承担88,318.75元。赵某另行赔偿董某方其他损失5万元,丁某另行赔偿董某方其他损失3000元。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损失各方自负,其他责任互不追究。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历时一个多月的纠纷圆满解决,当事人对调解员不厌其烦的热心帮助表示真诚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属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方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调解,充分说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可,通过人民调解能够让当事人得到便捷的“实惠”。特殊性在于受害人两次被撞,这种难得一见的“二次加害”令受害方家属情感上更加悲愤,客观上使随后的调解难上加难。调解员交替、灵活使用“圆桌式调解”、“单独电话调解”,工作量之大常人几乎难以想象。由于受害人两次被车撞倒并致死亡,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亦属情理之中的事。难题在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实践中几乎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先例。调解员经过艰辛的努力,成功地说服两名肇事者以“其他损失”的名义,支付了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受害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抚慰。无疑,这是本案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