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车辆肇事起纠纷 司法巧妙化解皆欢喜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人民调解委员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8日,林某驾驶无证电动三轮车在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山路碰撞竹竿致使一老妇人关某受伤,造成关某腰椎骨骨折,住院治疗花费4233.17元。事故发生之后,关某家人强烈要求林某赔偿,林某认为关某受伤不是因自己失误造成而拒绝赔偿。关某家人报警,派出所民警考虑到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证据,建议双方当事人就事故责任和后续医疗费进行调解。10月22日关某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镇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组织调解小组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此事故中,林某是否为致使关某受伤的直接人。调委会听取了双方证人证言,并到事故现场进行模拟实验,还对当天在场的其他证人进行了询问,最终确定事情真相:关某受伤是由林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间接造成的。调委会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10月23日下午,镇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关某提出解决纠纷的两个方案:一是要求林某承担全部责任,除赔偿自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另外支付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后续医疗费共计3万元;二是由林某赔偿自己之前垫付的医疗费外,继续出资为自己医治至痊愈为止。林某认为造成关某受伤的原因除了自己的失误外,还有当天下雨路滑的原因,所以关某自己也要负部分责任,且关某提出的医疗赔偿费用与实际治疗费用差额太大,自己难以接受。由于双方争议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中止。
针对第一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要求,调委会对纠纷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向交警部门请教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理出本案需要解决的难点:一是林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没买保险,林某以电动三轮车拉客谋生,生活并不富裕,若赔偿数额过高,在履行上有很大困难;二是林某在此次事故中属过失,关某把竹竿撑高到路面,也有部分过错,若是让林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也有失公平;三是关某在事故后,通过医治已经基本痊愈,但因为是伤及腰椎骨,后期恢复和误工的时间较长。而与此同时,关某家数个年轻的小辈得知林某拒绝赔偿,气势汹汹来到林某家理论,林某的儿子也不示弱与关某家人争吵,险些引发恶性伤人事件。调解员得知此情况后,马上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第二次调解,并劝告双方当事人及家人不得聚众争吵,扰乱社会秩序。
调解员在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之后,耐心细致地逐一向当事人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提出调解此纠纷的方案:(1)由于林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关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提议按照二八比例分担责任。(2)关某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医疗费用,关某在没痊愈情况下可以继续在公立医院门诊治疗,没有医院证明的治疗费不宜由林某承担。考虑到关某年事已高,伤及腰椎骨,林某应适当补助关某出院后续医疗费用。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对双方于法于情的说服教育,关某同意降低赔偿金,调解员趁热打铁,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林某一次性赔偿关某8000元,关某不再追究林某其他责任。
案例点评
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就赔偿数额的多少来进行调解。本案调解员抓住了纠纷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清事故过错责任的大小,向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就赔偿比例进行调解。同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提出合情合理且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以保证协议能够履行,体现了依法、依理、依情调解的原则,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