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 不断完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吉林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
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主要是以各地已经建立的、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建立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逐步将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关系、家事关系、消费关系、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领域的纠纷集中到专业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实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按类(分流)处理,努力形成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平台。今年以来,吉林省司法厅致力于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吉林省的探索实践,本文就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工作进行分析与思考。
一、吉林省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基本做法
年初以来,吉林省司法厅本着起步稳、见效快的原则,将长春市、吉林市、通化市、辽源市、公主岭市等5地确定为全省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立足于将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成“纠纷化解平台,法治宣传平台,便民服务平台”,在综合平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了有益尝试。
(一)依托有效载体,搭建综合平台。各试点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健全软、硬件设施,建立了高标准,多功能的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吉林市、通化市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建设专业人民调解中心;长春市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起了集协调、管理、指导 、调解于一身的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公主岭市将专业人民调解调解中心与已经建立的“网上百姓说事点”有效衔接起来,开辟了更好的矛盾纠纷收集和化解渠道。目前各试点单位建立了“载体多样、受理一体化、流程科学化、调解专业化、服务便民化”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各试点的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有办公场所、有专职队伍、有固定经费、有工作制度,并已经开始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了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的良好开局。
(二)选配精干力量,充实调解队伍。各试点单位选调近20名调解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勤勉敬业、热心调解事业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充实到专业人民调解中心,还组建了以各行业具有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充分体现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的特点和功能。各专业人民调解中心要求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时要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高效及时,要做到人人都是接待员、调解员、咨询员,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人民调解服务。
(三)健全工作制度,运行机制规范。各试点单位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普遍建立“集中受理、分类处置、限时办理、反馈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提供“窗口化、一站式”的便民人民调解服务。制定平台值班、管理、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受理、交办、分流、协办、督办、办结、反馈、回访、归档等一整套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实现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
(四)创新工作模式,网上网下互动。各试点单位将实体的专业人民调解平台与“互联网+”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在实体平台受理调解的同时,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虚拟平台同受理、共调解。公主岭市在“百姓说事网”网站设立人民调解和调解预约两个板块,进行在线调解和预约调解,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服务,年初以来共调解矛盾纠纷41件,解答咨询627件。
二、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单位在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业务建设等方面初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逐步解决。
(一)专业化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设立不均衡。各试点单位虽然建立了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但覆盖面尚不宽泛,局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妇女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在物业、环保等一些矛盾纠纷高发的领域还不健全,或是已建立人民调解中心但作用发挥不理想。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专业性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正从依情依理调解向依法规范调解转变,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群众工作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目前各试点单位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多以离岗退休干部为主体、聘用人员为补充,其工作投入度、业务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尤其是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对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
(三)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亟待加强。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以及《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都明确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是限于各地财政状况,多数市(州)、县(市、区)未能落实,从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尤其是影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各试点单位对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对象不突出,宣传覆盖面不广,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广为群众所知,试点单位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不通畅,未能将专业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
三、进一步加强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的工作措施
推进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是完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建立普惠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是便民利民服务群众的迫切需要。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尽快发挥试点的示范效应,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的长效发展。
(一)完善平台建设,注重“三个结合”。一是注重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有机结合。吉林省司法厅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今年以来全力推动(县、乡、村、点)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为基础,以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为支撑,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现两者间信息互通,工作有效对接。
二是注重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设和人民调解常规业务建设有机结合。吉林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吉林振兴发展”专项活动,该活动对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队伍职业化、调解精细化、协议专业化等业务建设方面提出要求,对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等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要以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为契机,全面介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全过程,发挥专业优势,主动调解专项活动排查出的专业矛盾纠纷,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是注重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实体平台建设和专业人民调解虚拟平台建设有机结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建立规范化运行的专业人民调解实体平台的同时,要将工作触角向虚拟工作平台延伸,将综合平台、热线电话、电视、报纸、杂志、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平台有机结合,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为群众网上网下同时提供调解、咨询等业务,为广大群众提供开放、互动、便捷的人民调解服务。
(二)抓住关键环节,强化“三项建设”。一是强化组织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司法部要求,在实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建强各类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在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旅游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调解室。要按照《吉林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大力加强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根据运行状况,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着力培育打造各具有特色,影响力大,群众认可的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组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有实战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由法学专家、律师、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库,随时为重大、复杂纠纷提供咨询意见,或供纠纷当事人选择,参与调解活动。大力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聘请辖区内政法系统、行业专业领域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到调解中去。探索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工作,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资格认证、等级调解员评定等工作,激发人民调解队伍的活力。
三是强化业务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的工作主体、工作规程及组织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设和组织领导做出规定;要对不同种类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调委会,分别制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要指导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规范调解程序,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组织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回访等程序,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三)实施有效合作,加强“内外衔接”。一是加强内部衔接。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将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资源进行整合,依托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安排专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坐班值守,为办事群众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是加强外部衔接。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与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建设、人事劳动、民政、工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指导、各方参与、配合联动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互动的大调解机制;要积极探索适用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调解程序,最终达到化解矛盾,息讼解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目的;对不适于调解处理的,要及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要指导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建立调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各部门调解网络信息共享。
(四)强化责任主体,完善“两个机制”。一是完善宣传工作机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紧紧围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充分展示人民调解文化,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宣传,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坚持挖掘“亮点”、培育“亮点”、宣传“亮点”,依托媒体的巨大影响力,大力宣传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在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平安吉林中的作用。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协调本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指导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全额拨付到位,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要及时掌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把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承接主体向政府推荐,要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与创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便民服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为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