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面启动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协会印发《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通过设定评定等级、评定条件,规范评定主体、评定程序,严格考核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办法明确,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和四级人民调解员,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综合人民调解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调解能力、参加培训情况、遵纪守法等主要因素进行评定。
办法指出,省、市(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省、市(地)、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具体实施。没有建立人民调解协会的暂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省、市(地)人民调解协会具有评定一至四级人民调解员权限,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具有评定二至四级人民调解员权限。
在评定程序上,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逐级上报相应的人民调解协会审核评定,经人民调解协会组织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公示后,颁发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等级评定申请从低到高逐级进行,具有下一个等级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等级的评定。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考核结合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对人民调解员评定等级进行动态管理,不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可予以降级。对于在申请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因调解工作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人民调解员等级。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协会可以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薪酬的依据,可以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等级和工作业绩,进行相应奖励或补贴;应当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参加培训、评先评优的依据。市(地)人民调解协会可依据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