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三项机制”
近年来,宁夏司法厅按照司法部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的新途径、新方法,建立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最低生活补助+奖补”经费保障机制。
“以案定补”工作机制。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实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分级承担、分级补贴。自治区财政按照每调处一起复杂矛盾纠纷300元、重大纠纷800元、特大纠纷2000元标准兑现补贴。各市、县(区)司法局联合财政部门制定了实施办法,按照300-1000元的标准,保障民间纠纷和预警重特大纠纷信息补贴。部分乡镇(街道)按照30-2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
“最低生活补助”工作机制。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明确要求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制度。各地按照“人民调解中心5名以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1名,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名以上的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行动态增长机制。目前,全区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599名。
最低生活奖补机制。联合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对达到最低标准的县(市、区)按照指导标准的30%给予奖补,并纳入财政预算。目前,2020年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奖补已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