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调解制度
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
保加利亚调解制度保加利亚共和国位于欧洲巴尔干半岛东南部,其国土面积约为11万平方公里,人口约760万。2007 年1月1日,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第 27 个成员国。在第三次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接近 正 义(access to justice) 成 为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目前,保加利亚与调解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调解法》《民事诉讼法》《2007 年司法部第二号令》《调解员道德准则》等。
一、保加利亚调解制度概况
2004 年,保加利亚颁布了第一部《调解法》,该法于 2006 年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由于保加利亚调解立法的不完善,导致调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许多问题,例如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员素质良莠不齐等。2007年3月,《调解员道德准则》正式实施。2008 年,欧盟颁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要求各国在 2011 年 5月21日前遵照该指令施行必要的法律、规章。作为欧盟成员国,保加利亚按照该指令的要求修改了《调解法》《消费者保护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增加了调解员拒证权、调解协议执行、跨国纠纷调解等内容。
保加利亚调解制度的主要类型包括民间调解、法院附设调解以及特殊领域的调解。
民间调解是指在非司法性和非行政性的民间组织、团体和个人主持下进行的调解。2006 年3月1日至 2012 年1月10 日,保加利亚共有 958 名调解员取得了资格证书。这些调解员在调解中心或者民间调解员办公室主持调解活动。
法院附设调解,即由法院附设或委托独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在支持法院附设调解人士的帮助下,保加利亚法院附设调解项目(court-annexed m ediationprogram m e)得以实施。在诸多法院附设调解项目中,比较著名的有普罗夫迪夫(Plovdiv)项目和索菲亚(Sofia)项目。具体做法如下:法院通知所有在该地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案件可以通过调解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法院邀请当事人参加法院和解中心 (Court Settlem entCentre)提供的调解服务,该项服务是免费的。在法院和解中心,由经过调解技能训练的义务调解员和法官提供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协议提交给法庭确认,从而使该协议获得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成为执行的依据。调解成功之后,法院将退还给当事人其已缴纳的诉讼费的 50% 。
为适应新型纠纷解决的需要,保加利亚对特殊领域的纠纷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
1. 消费纠纷。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理念的转变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联系愈加频繁,纠纷数量也由此增多。早在 2005 年,保加利亚国会就通过了《消费者保护法》,并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内设调解委员会。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帮助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因消费合同违约或买卖合同不公引起的纠纷。
2. 家事纠纷。家事纠纷是指发生于家庭成员间的纠纷与冲突。一般而言,家事纠纷以私益性为主,兼具公益性。当事人如果采用诉讼这种对抗式较强的纠纷解决方式,即便胜诉,也会失去亲情。而如果选择调解这种非对抗式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则可以友好地协商解决纠纷,维系原有的亲情关系。《家事法》规定,法庭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或者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为了扩大家事纠纷调解的适用,保加利亚在家事纠纷领域进行了调解项目的试点,由调解中心选派有经验的调解员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家事纠纷咨询服务并处理法官移送的家事案件。
3. 劳动纠纷。保加利亚《劳动法》未规定在一般劳动纠纷中适用调解。对于集体劳动纠纷,《集体劳动纠纷解决法》规定,集体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工会、劳动者协会或全国调解与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全国调解与仲裁机构于 2001年设立,隶属于政府执行机构。2003 年,该机构制定了《集体劳动纠纷调解仲裁规则》。该规则的内容包括调解的原则、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员道德行为准则。
4. 专利和商标纠纷。 《专利法》修改前,法律未明确在专利和商标纠纷中适用调解。2011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 40 条第 1款规定,对于专利权人、专利集体管理组织或专利权使用者组织间的合同,合同的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除此之外,《专利法》第40 条还授权文化部长任命从事调解专利和商标纠纷的调解员。
二、调解的基本原则
保加利亚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在《调解法》第 5 条至第7 条,主要包括自愿性原则、调解员中立公正原则、保密性原则。《2007 年司法部第二号令》和《调解员道德准则》细化了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
1.自愿原则。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要求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当事人是否采用调解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公权力机关无权强迫当事人选择调解。保加利亚的调解制度遵循自愿性原则,不存在前置强制调解的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只能建议当事人选择适用调解,而无权强制当事人适用调解。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适用调解程序解决。但是如果纠纷发生后,一方不同意调解,该方当事人只需为其不履行合同中关于约定调解的条款这一行为负责,而不能强迫该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2. 调解员中立公正原则。调解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只有调解员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才能对调解员给予充分的信任,才能向调解员吐露自己的真实想法,促进纠纷的解决。《调解法》要求调解员必须确保独立、公正与中立。根据《调解员道德准则》,调解员必须向当事人披露所有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事实。利害关系包括私人或商业关系、金融或者其他与调解结果相关的利益关系。新的《调解法》明晰了潜在利害关系的披露范围。据此,调解员有义务披露如下信息:(1)调解员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配偶或近亲属;(2)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准婚姻关系;(3)曾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其他可能对调解员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由。为了保证调解员的中立与公正,《调解法》要求在调解程序的每一阶段,调解员都要签署声明证明其已向当事人披露所有上述规定的信息。该项声明随后会向当事人送达。
3. 保密原则。保密性基于当事人自治的要求,对调解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应当成为调解的基本准则之一。在调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协助下解决纠纷的过程以及与调解有关的信息是不对外公布的。这有利于消除双方当事人顾虑,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协商沟通的情形下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自觉履行。保加利亚最初关于调解保密性原则的规定非常模糊,仅笼统地规定“所有与纠纷相关的信息都应保密”“调解程序的参与者对任何从调解程序中获取的案件信息、证据材料都负有保密义务”。 200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调解员拒绝作证的权利,调解保密性的内容得以进一步充实。2011年,为了与欧盟《调解指令》保持一致,保加利亚对《调解法》第 7 条作了修改。根据新的《调解法》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除非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调解员在法庭上不得被询问有关当事人向调解员透露的信息以及与调解结果相关的信息。然而,与其他原则一样,调解保密性也存在例外。《调解法》规定了三种调解保密的例外情形:(1)保密信息可能被用于实施犯罪等不法行为;(2)为了保护儿童的特殊利益和人身利益;(3)披露将会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三、调解员制度
对于调解员的学历,《调解法》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目前大多数调解员都具有法律专业文凭。成为一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员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2)未被禁止从事调解活动;(3)完成调解员课程培训,成绩合格; (4)被列入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对于外籍调解员,《调解法》要求其必须是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或瑞士公民。
调解员由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调解员,当事人选择的调解机构将会为当事人推荐调解员。调解活动可由一名或多名调解员主持。在共同调解中,调解员之间的角色和专业应尽可能形成互补。例如,在家事调解中,如果采用共同调解的方式,那么调解员最好分别来自法律和心理专业。
随着协商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受到重视,相关教育培训逐步成为重点。调解员应具备特定的准入条件,达到法定的业务要求。在保加利亚若想成为一名调解员,必须首先完成调解员培训项目。调解员培训项目至少需要 60 个小时,其中实践训练不少于 30 个小时。
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模拟两个部分。通过调解员培训后,调解员候选人必须申请进入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申请费用为20 列弗(1 列弗约合人民币 3.73元)。司法部将会向符合条件的调解员候选人发放调解员资格证书。只有进入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的调解员才能使用“调解员”这一称谓。
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记载调解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业、外语技能、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调解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调解员应当自记载事项变更之日起14日内通知登记机关。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对外公开,以方便民众进行查询和监督。如果调解员不再具备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那么司法部会将该调解员从调解员统一登记名册中剔除。如果调解员不服司法部的决定,他可以向保加利亚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员培训机构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调解员的素质,因而保加利亚特别重视对调解员培训机构的审查。设立调解员培训机构需要经过司法部长的特别批准。《2007 年司法部第二号令》规定了调解员培训机构的批准条件和调解员培训的要求。如果调解员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被驳回,该组织可以向保加利亚最高行政法院起诉。
自2004 年通过《调解法》以来,保加利亚调解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近五年的调解案件数达到每年 3万件,其中最终达成协议的占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