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04 17:46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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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司法行政机关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法确定调解员选任条件;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专人入驻,采取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司法确认的方式,依规开展调解工作。《意见》对调解员的确定、违法情况的处理、调解协议的要求、工作禁止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案件资料的管理、调解工作的开展和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抓好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工作补贴等制度;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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