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出台行政调解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推动行政调解职责落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日前中共长沙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长沙市行政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范围,同时也将涉及因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办法》明确,民事纠纷的调解由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调解机关;行政争议的调解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调解机关。《办法》还重点对申请行政调解的条件、受理审查、调解方式、调解期限等具体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协议内容和形式、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保障行政调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同时,对相关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推动全市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