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5章39条,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推动,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和本系统、本单位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培训与协调。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在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