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起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4230    来源:

2006年12月20日,新疆吐鲁番地区大河沿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镇区迎宾北路居民谢某申请,请求调委会帮助解决家里的一起财产继承纠纷。
谢某,女,汉族,1954年生,从事个体维修。谢某和丈夫叶某于1993年12月7日结婚,两人都是二婚,双方各有一子一女,均成年。二人再婚后无子女,生活和谐,家庭成员相处倒也和睦。1999年6月,二人在街区盖起一栋价值23万余元的二层砖瓦结构楼房用于居住和开设个体维修铺。两人苦心经营维修部,以维持日常生活(维修收入是主要生活来源)。叶某于2006年病逝,在清理遗物时谢某发现叶某生前背着她立了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遗嘱的内容是叶某之子叶某某拥有楼房的所有权,而没有提到谢某(叶某某不在楼房居住,另有住房)。
知道这件事后,谢某多次找到叶某某协商。协商不成后,又找来所属村委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前来调解。她对叶某某说:“按照遗书上说所有的东西都是你的,我什么都没有,这样不行,我以后怎么生活?”叶某某称:“按照遗书上说所有的东西是我的,那就是我的,我管不了你以后怎么生活,赶快搬出去,要不然有好看的。”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始终没有结果。无奈,谢某只好找到镇调委会要求解决纠纷。
接案后,调解员亲自到实地观察,了解情况,找到当事人面谈,并做好笔录。当事人叶某某称:“遗书上说得很清楚,就按遗书说的做,我的就是我的,为什么要给别人?”调解员怎么解释都无济于事。谈不下去,调解员就找来《继承法》及《婚姻法》,给叶某某看了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有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叶某某听完后说我考虑一下,过几天再说。三日后叶某某说:“我同意楼房遗产继承一半,我赡养谢某,但是具体事宜要在调委会主持下,我们家人到齐后面谈”。 2007年1月8日上午,在调委会主持下,由当事人谢某、谢某之子,叶某某、叶某某之妻参加的调解开始。经过一上午的辩论,最后没有达成协议,双方都愿意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调解不成的主要原因是划分楼房的归属时,谢某开的修理部有一间机房在叶某某这一边(叶要其搬出),如果机具搬出来修理部无法营业,谢某也就没有了经济来源。
由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要上法庭一见高低。看着他们满面愁容、满腔怒火地离去,调解员的心情很沉重,心想人民调解员的神圣职责是为老百姓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如果让他们走诉讼程序,无论谁输谁赢,一个原本和睦的家庭都会反目成仇,谈何和谐稳定?想到这里,调解员迅速追上远去的人群,告诉他们打官司可能造成的后果,让他们先不要起诉,冷静两天,再寻求其他的解决办法。看到调解员如此真诚,他们四目以对,无话可说,良久才说出一句:好吧!我们等你回话!此时,调解员的心里又燃起了希望!心想,我一定要想办法调解成功。
日后经过仔细总结,调解员想到,上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的两个女儿没有参加,应听听她们的意见。调解员与在深圳上学的谢某的女儿取得了联系。谢某之女对劝说谢某和叶某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007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找到调委会要求重新调解。经过几天的准备,2007年1月29日,调委会对这起纠纷进行再次调解。调委会还邀请了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科技办主任、曙光社区主任前来参加调解。调解工作持续了约2个小时,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1、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接受人民调解。2、叶某所立遗嘱继承人叶某某拥有楼房50%的房屋产权。3、谢某修理部所占叶某某的一间房屋产权由叶某某所有。4、修理部房屋的使用权及机具设备归谢某所有。5、谢某过世后,修理部房屋的使用权自行终止,谢某之子如需使用,要向叶某某交付适当的租金,或与叶某某交换房屋使用权。6、从2007年1月29日起由谢某之子和叶某某共同赡养谢某。谢某57岁后,日常生活费用等按自治区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由谢某之子和叶某某共同承担。宣读完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脸上露出了满意的微笑。
(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在财产继承上引起的纠纷。在调解这起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坚持不懈、依法劝导、以情感人,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了较为公平合理的分割。首先,调委会坚持依法调解。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叶某生前所立遗嘱,处分了自己无权处分的部分财产。因此,这部分遗嘱应当是无效的。调委会认为叶某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其次,调委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照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帮助当事人协商处理财产问题。经过协商,谢某和叶某各拥有楼房一半的产权,修理部房屋的使用权及机具设备归谢某所有。叶某某主动承担了部分赡养谢某的义务。因此,调委会调解的谢某与叶某某的继承纠纷,既没有违背法律的原则,又充分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第三,倾心调解,毫不气馁。人民调解必须要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本案中当事人在第一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提出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调解员并没有因为第一次调解不成而灰心丧气,而是总结第一次的经验教训,请当事人的女儿帮助做工作,使当事人回心转意,重新做到调解桌前,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这种永不言败、越挫越勇的执着精神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