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执行未果 人民调解出击成功
2005年6月28日17时许,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西山镇居民吴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石岗往西山路段12公里处,将牵牛横过马路的石岗镇某村女村民唐某撞伤。经司法鉴定构成8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吴某对唐某的伤残提出质疑,并带着唐某的治疗资料前往南昌大学下属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认定,结果为轻伤乙级。县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对第二次鉴定结果不予认定,同时对这起纠纷进行了缺席审判(吴某缺席),判令吴某一次性赔偿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偿费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吴某在医院垫付的治疗费除外)。
判决生效后,吴某外出务工。县法院执行局多次执行未果。唐某及其丈夫责怪执行局执行不力,在亲戚的唆使下,三天两头到县法院闹事,将卫生间的污秽泼在院长办公室,并多次到县人大、县政府哭闹,严重干扰了人大、政府机关及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县法院执行局找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协助法院调解。调解员会同县法院执行局同志,于2006年4月7日召集纠纷双方唐某和吴某的母亲李某进行第一次调解,李某提出法院判决不公,法院为什么不采纳第二次的伤情鉴定。调解员向李某解释并指出对唐某的伤情鉴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还可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经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调解,当天李某付给了唐某拆除腿内钢板的费用3900元。
2006年5月10日,调解员会同县法院执行局同志再次召集纠纷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分别单独找到唐某和李某,就暂且不在法院判决范围内进行调解,征求她们的意见,双方均认为可以考虑。唐某表示最低不能少于2.2万元,李某表示再出3000元。经过多次做工作,李某表示最多再出5000元。唐某听说后,情绪便控制不住,大吵大闹,并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拐杖上的带子套在李某脖子上,扬言要同归于尽。调解员和县法院执行局同志立即上前将其拖开,并对其提出了严厉批评。而李某则说,以后不要找我了,去找吴某。并表示以后不再参加调解。事情发生后,调解员分别找唐某和李某进行了谈话,严厉批评了唐某的过激行为。唐某听后,表示坚决不会再犯。调解员又找到李某进行劝解。
2006年6月7日、7月26日,调解员会同县法院执行局同志召集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第三次、第四次调解。2006年8月2日上午9时,调解员接到唐某的电话,说她和她丈夫在西山街上抓到吴某了,调解员和派出所的同志立即赶到现场。等赶到现场时,吴某已被其亲属抢脱后跑掉了,而唐某则在李某的亲属家中哭闹,躺在客厅地上不起来。虽然经过耐心做工作,但直到中午12时,双方所谈金额还相差甚远。调解人员就找到街道办事处主任,问他纠纷双方在西山街上是不是有说得上话的亲戚。经过认真细致的排查,最后找到了双方的亲戚——该镇龙桥村支部书记。双方再次进行协商和调解,最终在当天下午2时左右,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吴某一次性付给唐某1.8万元,为一次性了结。当天下午6时,纠纷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面将赔偿金付清。
(江西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本案属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初由法院判决,但执行未果,又引发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了人大、政府机关及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起纠纷的调解可谓一波三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抓住纠纷双方在赔偿金额认定上存在分歧这一主要矛盾,综合法院执行局、派出所、街道办和调处双方有威望的近亲属等多种力量协助调解,采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抓住吴某回镇时的最佳调解时机,最终将这起纠纷成功调处。
现阶段,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往往出现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本案中,法院执行局想到了通过人民调解手段来解决。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手段,既坚持依法调解,又因地制宜,巧妙地找出解决纠纷的关键点——纠纷双方共同的亲友帮助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同时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化解了这起难执行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