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释义(十二)

发布时间:2023-12-05 14:44  浏览次数:1006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第十六条【调解员的资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员协会培训合格,由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颁发证书,持证上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接受年度培训,由所在地人民调解员协会进行年审注册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资质的规定。

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需持证上岗、进行年度注册登记的规定,是进一步严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业准入机制,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秩序,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落实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评制度,便于人民群众识别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持证上岗的规定

所谓持证上岗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要持人民调解员证书上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上岗前,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由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书,没有成立省级协会的由司法厅(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部门代行。人民调解员证书按要求编制代码:行政区号+顺序号。目前,只为专职人民调解员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书。

二、年审注册登记的规定

所谓年审注册登记是指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每年进行资质审核,并经注册登记给予确认。年审注册登记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先要完成年度培训,年度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完成培训并合格的调解员进行年审注册登记。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员姓名、性别、职业等级、所在调委会名称等。登记方法:由省、市、县三级人民调解(员)协会(没有成立协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部门代行)按照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分配的网络培训账号登录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站(www.zhqgtjxh.com),进入专职人民调解员登记名录,按要求填写专职人民调解员信息,上传完成登记。

人民调解(员)协会(没有成立协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部门代行),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应对登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在专职人民调解员证上注册。注册是对人民调解员的检验与考核,通过年审注册的人民调解员才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资格。

第十七条【调解员解聘与辞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辞退:

(一)不能胜任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三)自愿申请辞职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依法予以解聘、辞退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解聘、辞退的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除了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或自愿申请辞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以其不能胜任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为由,将其辞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如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等,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不定期地主动向群众了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群众的反映或发现人民调解员有违反工作纪律的,应当进行认真调查,经调查属实,情节轻微的,及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给予解聘或辞退,并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调解员工资、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资、补贴,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调解员协会可以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工资、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资、补贴

人民调解不收费,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是义务和无偿的。但调解工作是有成本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质保障,调解员将难以开展调解工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补贴做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中专门提到,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机构应继续在各方面对其提供支持。2018年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强化对人民调解员保障中再次明确了,“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本《指引(试行)》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资、补贴,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践中,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相应文件,如2018年7月上海市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居村、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社区类矛盾纠纷,每成功调解一件纠纷,补贴20元至500元不等(可分为简易、普通、疑难、重大四个等次)。医患、信访、物业、交通、涉校、劳动争议、治安案件、刑事和解、知识产权、金融消费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补贴经费标准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分别按每件500元、800元、1000元执行。特别重大或群体性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专家咨询费参照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

随着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出现了一批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包括大学毕业生等。面对新发展、新情况,本《指引(试行)》首次提出了给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工资的规定。近年来,各种新型矛盾纠纷急剧增多,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环境纠纷等,这些纠纷的调解需要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调解员。为此,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成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很多人以人民调解为唯一工作、以人民调解工作收入为唯一收入来源。这种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工资,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但可以稳定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对于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指引(试行)》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问题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但该问题的解决尚需国家顶层设计,诸多细节尚待制定,真正解决问题尚需时日。

二、人民调解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面临诸多风险,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纠纷、重大复杂纠纷和易激化纠纷时,矛盾双方一旦发生争执,情绪失控,往往会将矛头指向人民调解员,危及人民调解员的人身安全。正因如此,《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救助、抚恤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指引(试行)》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人民调解(员)协会可以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在调解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救济。(未完待续)

(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