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转包起干戈 成功调解变玉帛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949    来源:

2008年8月11日,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野店镇某村村民姬某因土地转让纠纷与本村村民尹某夫妇产生矛盾。双方各自纠集了家族成员20余人对峙,姬某及其家族人员手持斧头、棍棒、铁锨等工具,情绪激动,扬言要与对方拼命,一场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械斗事件一触即发。在此紧急时刻,接到报警的蒙阴县野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闻讯后紧急赶到现场,安抚双方情绪,控制住了局势,避免了形势进一步恶化。
事情起因于一块承包地。多年前尹某与其前夫包某承包了村里一个果园,栽植了板栗树,后包某不幸去世,尹某因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力继续经营,欠下村里承包费3500元。经村委会同意,将板栗园转让给姬某经营。双方约定由姬某代尹某偿还拖欠村里的承包费,并一次性支付3000元土地转让费,在原承包期限内由姬某继续经营板栗园。2008年初,尹某经人介绍与王某再婚,因当时村里无机动地可分给王某,尹某便想把转让给姬某的板栗园收回,由于协商未果双方便产生了矛盾。8月11日,尹某夫妇纠集亲属擅自将板栗园一百多棵板栗树全部砍掉,姬某发现后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幸好村干部及人民调解员及时赶到才避免了一场血案的发生。
在双方情绪逐渐稳下来之后,调解人员开始了解情况,询问了知情人,在了解清楚情况后,分头做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员首先对尹某夫妇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转包给姬某的转让合同有效,不得随意反悔,更不能将板栗树砍掉;同时又对姬某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告诉他武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通过合情合法、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互相向对方道歉。调解人员乘胜追击,督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经过一整天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是尹某与姬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二是王某、尹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姬某树木损失2000元;三是合同到期后板栗园由王某、尹某夫妇接手经营。至此,一场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被妥善化解。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因承包地转包因而引发的纠纷。在农村,承包地转让的情形比较普遍,也容易因此产生纠纷。本案中尹某想把自己已经转让出去的果园收回,协商不成就采取极不理智的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严重对峙,差点酿成血案。
这起纠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争议。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纠纷发生时姬、尹两家情绪激动,如不能马上制止,就会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二是双方当事人都置法律于不顾,试图以武力解决问题,缺乏法律意识。调解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稳定局势,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在稳定当事人情绪基础上,调解员遵循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等有关规定,通过法、理、情结合,对双方当事人分头进行批评、说服、教育,提出了合理合法的调解建议,使双方当事人都心悦诚服地接受,有效地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