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三角区域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
沪苏浙皖司法厅局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法治日报讯 记者李光明 通讯员周勇 彭继友 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建立毗邻地区联合调解组织为枢纽,构建长三角区域特别是毗邻地区矛盾纠纷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平台,及时妥善化解毗邻地区矛盾纠纷,共同维护长三角区域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意见》明确,沪苏浙皖要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由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建毗邻地区调解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联调,采用轮值形式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牵头会商研判,各毗邻地区设立联合调解委员会联合调处跨界纠纷,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定期会商排查机制,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司法厅(局)、毗邻市司法局每年共同召开一次,毗邻县(市、区)每半年召开一次,毗邻乡镇(街道)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区域矛盾纠纷形势分析会,共同分析研判矛盾趋向,对毗邻地区纠纷易发领域拟定共防、共排、共调措施,对重大疑难纠纷建立分流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不稳定因素联合排查机制,采取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毗邻地区矛盾纠纷专项大排查活动,切实加强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防范。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针对毗邻地区的特点研究制定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不断完善联防联调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易激化民间纠纷快速反应和有效干预的实战能力。建立培训交流机制,跨省毗邻地区联调人员实行交流互训,建立长三角区域调解人员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到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今年担任轮值工作的安徽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一机制的建立是长三角区域司法行政一体化的具体实践,通过联合隐患排查、抓早抓小、快速调处,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毗邻地区矛盾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毗邻地区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力争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调解协议书履行率达90%以上。
(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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