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修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发布时间:2026-07-29 08:11
来源:《人民调解》杂志202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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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决定》,旨在最大限度推动资源整合、要素集合、力量聚合,多途径、多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明确对矛盾纠纷跨行政区域、部门、行业的,当事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事发地不一致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可以牵头组织多部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指定责任单位承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同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增加综治中心应当加强大数据平台应用的规定,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推动跨部门、跨行业数据整合,开展矛盾纠纷分类统计、态势分析和风险预警,实现信息归集、分类流转、督办反馈、指挥调度等智慧管理。
条例还明确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对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理论研究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调解学院建设,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
本网编辑:周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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