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就诊不幸身亡 用心调解医院无责
【案情简介】
患儿韩某出生时查体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2年1月29日,为了治疗先天性心脏病,患儿住进了北京市某三甲医院,入院诊断为“三尖瓣下移畸形、多发室间隔缺损”,需要行手术治疗。在完善各项检查和告知后,2月7日患儿做了手术,手术过程顺利,安返ICU进行术后观察护理。2月9日下午,医生告知患儿父母,患儿心脏的室间隔补片被血流冲开一个4mm的洞,在征得其父母同意后,急诊给患儿行全麻低温体外循环下室间隔缺损直接缝合术,手术再次成功,安返恢复室。术后三天,患儿涵持续痰多,血象高,医方给予抗感染治疗。2月13日上午,医院通知家属取患儿韩某血液样本至北京某妇儿医院化验,结果正常。但由于护士的疏忽,上午忘记将痰液样本一同交给家属去北京某儿科研究所化验。患儿父母认为医方延误了痰液样本的送检,进而耽误了对小韩涵的治疗。2月16日凌晨,医院给患儿下了病危通知并进行抢救。2月22日凌晨,一直未脱离生命危险的患儿韩某经抢救无效,呼吸衰竭死亡。
【调解经过】
幼女的死亡给父母沉重打击,事情发生后,家属三十多人到医院,认为医方在对患儿的治疗上存在问题。经过疏导后,患方同意至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患方向医调委提交了申请书,申请书上对医方提出了以下质疑:
1.由于患儿第一次手术失败导致二次手术,致使患儿免疫力低下,身体严重虚弱,抗病能力下降。
2.患儿二次手术后,医院延误第一次送检痰液样本的时间,导致延误了一天痰液样本出结果时间,失去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病毒感染加重,无法治愈。
3.患儿入院后到手术前,各项检查结果均达到手术要求的指标,并未感染“偏肺病毒”,但二次手术后却在外来人员无法进入的“ICU”室感染病毒,最终导致患儿严重肺部感染,最终死亡,医院应负全责。
4.医方私改病历,提供病历不完整,不准确,对家属未如实汇报患儿实际情况,如患儿死亡时间不准确,相差24个小时,第一次手术后告知家属手术成功,但2月9日却告知需第二次手术,还有患儿曾多次输血,医方也并未告知家属。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医患双方意见后,查阅了相关资料,根据工作程序咨询了相关专家,最后经合议会讨论通过,认为:患儿先天性心脏病,有手术指征。术后发现室间隔残余漏3-4mm,考虑残余分流造成溶血,应给予再次手术。偏肺病毒为少见病毒,不属于常规病毒检查项目,且目前国内并无预防或治疗偏肺病毒的特效药剂,术后患儿检测出偏肺病毒感染,医方及时给予了抗病毒感染治疗,符合规范。医方不应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合议意见出来之后,人民调解员约家属见面,向家属详细解释医调委的合议意见,并提出如果家属有疑议,可以再次提出意见,也可以考虑做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如果不能接受医调委的调解意见,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调解结果】
患方最终接受了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由于患儿手术前,其父母给投了手术意外保险,最终保险公司向死者父母赔付了保险金,案件顺利结案。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一个高专业性、高技术性的工作,由于医疗本身专业性很强,一些医学上的知识甚至是常识,并非所有患方都知道或者明白,而对于法律上的问题,有时候也需要人民调解员向家属去解释。因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不仅要将专家和医调委做出的结论告知患方,更要针对患方提出的对医方的各项质疑做出解答,力求解开患方心结,从而达到化解医患矛盾的目的。另外,在不同的调解阶段,人民调解员要给患者或家属介绍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由患方自己选择利于自身的途径,将选择的权利交给患方,由患方权衡利弊做出决定,避免强制患者接受调解建议,在获得患方信任的同时,使得调解的难度也相应降低,避免产生调解矛盾。
(据北京市司法局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