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无国界 调解系真情

发布时间:2014-02-27 14:35  浏览次数:11135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韩国籍患者金某于2008年12月9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同日入住天津市某三甲医院诊治,经诊断患者金某左肩锁骨中远端骨折。医方为其实施接骨术,同时植入内固定钢板。患者于12月30日出院,出院后多次到医方复诊。经医方确认,患者于2009年11月16日再次入院,11月20日行取钢板术,术后当日自动出院。患者出院后因左锁骨行动不便并有疼痛感,于2009年11月27日在韩国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原接骨处部分未愈合完毕。考虑因过早拆除钢板,而造成新的骨折。故患者于2009年11月27日至2010年1月5日在韩国住院重新进行接骨,并再次植入钢板内固定。据此,患者认为由于医方过早将其钢板拆除,造成原骨折处部位未完全愈合,以致二次骨折,再行接骨术,医方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经过】 由于患方身份特殊,考虑到此纠纷将会产生一定的国际影响,天津市医调委受理此案后,在调解程序和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力求严谨。在调解中金某表示同意根据中国的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医方给予损害赔偿。医方表示尊重患方所提出的,按照中国法律、相关国际惯例以及在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据此,医调委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并依据患方提供的证据及医方提供的相关病例进行了分析,认为患者在医方行“左肩锁骨中远端骨折内固定术”诊断明确,手术无禁忌,但医方在为患者实施内固定钢板取出术时间过早,造成患者再次骨折,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综合考虑患者原发病参与度,认为医方应于该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在明确患者多次手术费用后,制定了调解方案,并以此测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表示认可。 调解员针对患者金某先后进行的三次手术,进行具体分析:(一)第一次手术:患者于2008年12月9日入院至2008年12月30日出院,此次手术是患者自身原因所引起,医方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第二次手术:患者于2009年11月16日入院至2009年11月20日出院,此次手术是由于医方过早的将患者内固定钢板拆除,造成患者的损害,应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给予全部赔偿。(三)第三次手术:患者2009年12月27日入住韩国医院,至2010年1月5日出院,根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患者所花费医药费的70%,其它费用经调解,医方表示愿意全额赔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以及患者本人往返韩国机票费。(四)第一次手术与第二次手术之间,患者在医方检查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70%)进行赔偿。(五)预后再次拆钢板术为择期手术,患者选择在韩国医院行手术,并进行愈后康复治疗。此后续治疗部分,双方经调解达成共识,由医方承担一定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及患者往返机票。(六)根据患者情况经综合考虑,给予两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适当考虑患者配偶因照顾患者而产生的护理费用。 【调解结果】 以上所有内容均征得医患双方最终确认。医调委分析认为:医方在为患者行钢板取出术前末做充分讨论和准备,且没有考虑到作为韩籍患者生活习惯对其骨折恢复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据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于协议书签订后履行完毕。医患双方对调解员的辛勤工作的给予充分肯定,对于调解结果非常满意。韩籍患者家属特制作一面锦旗赠送到医调委以表示感谢,不仅表达了韩籍当事人对天津市医调委的信任和对调解员工作的赞许,更承载着中韩人民的世代友谊。 【案例点评】 本案是天津市医调委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涉外医疗纠纷,其调解结果关乎国家的声誉,将会产生一定的国际影响,因此纠纷受理后天津市医调委领导格外重视,指派纠纷调解部主任负责调解此案。调解员受理后在调解程序和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力求严谨。在证据递交环节,因患者为外籍人员,其所出示的身份信息及在本国的就医情况须经过韩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韩使馆认证。其所提交的在韩国医院治疗的病历,由于其内容以韩文记载,翻译后医调委才能予以接收、参阅。再如,患者为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也较为特殊,因其选择在本国就医,故其交通费考虑为往返中韩两国的机票。因机票费用数额较大,调解员必须认真核对患者提供的机票日期,只有在发生纠纷后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才予以支持。此外,在调解中因语言不通,需要翻译,调解员对于翻译人员的身份也做了详细的审核,确保翻译与医患各方均无利害关系,能够公正如实翻译,确保调解顺利进行。同时建议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严格医疗管理,技术精益求精,用救死扶伤的爱心和高超的医术维护法律的尊严、祖国的荣誉。 (据天津市司法局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