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矛盾未解决 人民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4-03-31 15:55  浏览次数:10970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案情简介】 李某,男,29岁,绥化市居民。2010年6月16日李某因车祸被破碎的车玻璃割伤了右腕部到伊春铁力市某医院就诊治疗,当时创口出血汹涌,病情紧急,无法进行详细查体,急送手术室,给予急诊手术治疗。经检查右腕部桡侧腕屈肌、掌上腱、桡动脉、拇长展肌断裂,屈肌回缩较远,需要进行肌腱修复、血管吻合石膏外固定。为避免术后感染、肌腱二次断裂以及可能出现的漏诊等情况发生,术后建议患者入院治疗,但患者坚决不同意住院,医院予留院观察一夜,患者于第二日自行离院。患者回家后总感觉不适,时隔八个月后右手仍不能回弯,于2011年2月11日到哈市解放军211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拇长屈肌腱陈旧性损伤”,行右拇长屈肌腱陈旧损伤予掌长肌腱重建术。期间治疗及交通费用共用去一万多元。 李某在哈市解放军211医院出院后,于2011年2月28日同母亲和女友找到医院进行交涉,向医方提出了30万元的索赔申请,医方认为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患方索赔数额过高,因此拒绝了患方的申请。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产生医疗纠纷。患方李某找到伊春铁力市铁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铁力是街道还是乡镇?不能是司法所调解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伊春铁力市铁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对纠纷情况进行了了解,并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患方认为,患者李某于2010年6月16日由于车祸手腕被割伤到铁力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腕开发伤、右桡侧屈腕肌、掌长肌腱、桡动脉断裂”,院方进行手术治疗,第二天患者回家休养。8个月后仍未见好转,无奈到解放军211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拇长屈肌腱陈旧性损伤”。医方违反了医院管理病例书写规范和医疗常规,治疗过程中没有把患者右手拇长屈肌腱重建,导致患者右手拇指功能全部丧失的严重后果,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应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向医方提出了30万元的索赔申请,最低不能少于20万。医方认为,患者李某,于2010年6月16日晚因车祸被玻璃割伤右腕部到我医院就诊,当时病情急迫,给予急诊手术治疗,术中探查见右腕部桡侧腕屈肌、掌长腱、桡动脉、拇长展肌断裂、屈肌回缩较远,予肌腱修复、血管吻合石膏外固定。术后第二日患者自行离院,医方从诊断到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2011年2月30日,在调解员“背靠背”耐心做双方工作的基础上,主持医患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在曹所长的耐心说服教育、引导之下,患方将索赔数额降到11万元,少一分也不行。医方则认为,我们有责任也是“漏诊”的责任,患方去哈市医疗的费用我们可以承担,患方过高的赔偿申请我们不能接受。第二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患者看医院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于2011年3月31日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暂时赔偿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250元、护理费25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另行追加。 法院受案后,2011年7月6日委托伊春市医学会对原告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未提供手术意见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中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件,漏诊了右拇长屈肌腱断裂,导致患者两次到解放军211医院手术治疗的后果。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书送达后,患方认为该鉴定不公平,鉴定医疗事故等级太低,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再次申请鉴定,患方却拒不缴纳重新鉴定的费用。诉讼过程受阻,人民法院感到很棘手。 由于该案在诉前经过铁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办案法官主动找到调解员,希望能再耐心做一下医院的工作,争取调解协商解决。为此,调解员分别找医患双方(原被告)商谈,在调解员多次耐心说服引导和教育之下,双方愿意再次接受调解,经第三次调解,患方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医患双方以赔偿3万元达成协议。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患纠纷。由于患方得理不让,索赔数额过高导致本案走了一段弯路。医患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花钱治病,医院应提供良好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这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的李某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明显的“漏诊”行为,五根肌腱接上三根,另有两根肌腱由于回缩较远没有查明,导致李某再次到解放军211医院再次治疗,给患者带来了精神和身体伤害和痛苦,也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患方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双方都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有理一方不能得理不让人,要相互理解,互谅互让,达成共识才是解决问题好办法,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如果不是遇见向曹所长这样负责的人民调解员,锲而不舍的不言放弃调解,耐心的、不厌其烦的主持调解,双方还不知道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打的难解难分,增加诉讼成本,也对双方存在未知的诉讼风险。接受调解是双方正确的选择,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提倡正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