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助定责 司法确认促履行

发布时间:2014-04-03 09:56  浏览次数:10814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长宁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某患者到医院接受腰腹部脂肪抽吸和腹部疤痕修复的美容手术。由于患者因病长期服用华法林,手术前凝血功能检查异常,但是医院仍对患者进行了手术,并在手术期间让患者短期停用华法林,结果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大面积出血倾向,后又发生脑梗。虽经积极治疗,仍然留下明显的身体损害。 患者认为,该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患者曾接受过二尖瓣瓣膜置换手术,术后长期服用华法林。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应该知道此类患者凝血系统与正常人有所区别,而抽脂术短期内会造成体内应激性变化,出现明显的出血倾向。但是该院医生显然对此没有充分的经验和认识,术前对可能产生的并发症估计及准备不足,未尽到充分告知及审慎规避风险的义务。再者,医院在让患方短期停用华法林时也没有运用其它药物的处理方法,存在明显过失。因此,患方坚持认为医院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90万元。 院方认为,在对患者进行手术过程的确存有一定的不周之处,但是对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应承担全部责任。院方一再强调,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首先,者原来患有疾病,又长期服用华法林,凝血系统异常。再者,患者术前未充分告知医务人员足够的信息,造成医务人员未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导致在制定手术方案时出现了一定失误,患者对此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医院不接受患方提出的90万元赔偿请求,认为该赔偿额远远超出了医院所应该承担的过错程度。 【调解经过】 1.启动重大医患纠纷联合研判机制,研究制订处理方案。 长宁区医调委在接到医患双方的申请后,及时向长宁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调办”)报告此事,要求协助处理此次重大纠纷。区医调办紧急协调区卫生局事故处理办、区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案件研讨会,在认真听取医调委情况汇报基础上,明晰纠纷解决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调解预案和工作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区医调委根据研讨会达成的意见,采取情理法和心理疏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有序规范推进有关工作流程。 2.启动医学专家咨询程序,达成公正调解成果。 专家咨询制度由于其自身的专业优势,在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显现。为了对医患纠纷的性质和责任有个公正判断,区医调委及时向区医调办申请启动了医学专家咨询程序。根据患方的病情,医调办从专家库里随机选取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并组织召开有医患双方参加的医学专家咨询会。医学专家通过书面审和现场审,对医患纠纷定性、定责、定损出具了咨询意见书。医调委依据专家咨询意见书,在认定双方的责任程度基础上,指导医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3.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保障调解协议履行。 人民调解是化解医患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其组织者是具有第三方身份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医患双方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还需要医患双方自觉履行,并不具备法院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力。为了加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使这场医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长宁区医调委及时地引导医患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从而保证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力。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的不懈努力下,在各方协作和配合下,该起高额索赔医疗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医患双方代表当场握手言和。医调委作为“第三方”所表现的客观、公正、便民的作风赢得了医患双方好评,患方家属当场将一面写有“秉公办理,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了医调委调解员手中,对其在此次调解工作中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决定了医患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在化解专业性极强的纠纷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三方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更需要在专业性、权威性上下狠功夫,否则无法找到调解的突破口。因此,引入专家咨询制度,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添加“智库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在本案中,长宁区医调委及时向长宁区医调办申请启动了专家咨询程序,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专业性的指导。专家的意见从医学常规的角度,指出了医院的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使本案纠纷的责任分担瞬间明晰,为随后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基调。如果本案没有引入专家咨询制度,不仅调解未必成功,即使调解成功,对死者利益的维护也未必到位。 (据上海市司法局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