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 破解疑难
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年仅15周岁,生前居住于浦东新区某镇。2011年10月某日,张某因“恶心、呕吐”来医院就诊,就诊时张某已经出现血压低、身体酸软、面色苍白等症状。该院诊断为消化道疾病,并按消化道疾病予以干预治疗。就诊期间,张某因出现上吐下泻症状,遂入卫生间处理。不想,在卫生间倒地死亡。从发现症状到不治身亡,仅仅两天时间,活蹦乱跳的女儿就与父母天人永隔,死者父母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个残酷的结果。他们一口咬定,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才导致了女儿的死亡,医院一定要给女儿一个说法。死者父母情绪激动,采取了堵门、设灵堂等过激行为向医院施压,一度造成医院工作瘫痪,无法进行正常的诊疗活动。
医院将张某的死亡原因诊断为因不可控的原因导致的猝死,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猝死属于意外情况,医院只对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对于意外事件不负责任。张某父母则坚持认为,是医院治疗不当导致女儿死亡,医院对女儿的死亡要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死亡原因的严重分歧,导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已无可能。
张某尸体于其死后半个月进行了尸检,结论为病毒性全心炎。院方据此认为,张某死亡与其全无干系,因为患者入院主诉病患为消化道疾病,医院没有义务治疗患者并未申明的病患。院方以尸检结果为据,态度更加强硬,拒绝调解,更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调解经过】
1、齐心协力,共同应对
面对死者家属的医闹行为,医院被迫报警。当地110及时出警,矛盾暂时平息。该镇司法所第一时间介入,对当事人进行了劝阻和说服工作,并向当事人表明了愿意受理该医患纠纷的积极立场,承诺一定会不偏不倚的处理纠纷,还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在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后,该镇司法所立即联系了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医调办”)和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医调委”),组成纠纷处理联合工作组,共同参与纠纷调解。联合工作组成立后,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召集起来,协商纠纷解决事宜。医患双方在新区医调委的见证下,达成初步的口头约定,决定暂时搁置纠纷,待尸检结果出来后,再以尸检结果为依据,具体协商纠纷的处理办法,矛盾暂时得以缓和。
2、院方态度,急转直下
半月以后,尸检结果出来了,结论为病毒性全心炎。院方面对这一结论,立即变脸,态度变得强硬。院方认为,患者来医院就诊,只陈述了其腹泻和呕吐的症状,对心肌炎等症状并无描述,即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并不知情。医院只负责满足患者求医时主诉的诊疗需求,对这一需求之外的病患,医院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进行诊疗,因此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拒绝承担高额赔偿。医院的强硬态度,引发了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在剑拔弩张的气氛中,死者家属又开始酝酿新的医闹举措。
3、专家咨询,权威声音
在这种危急情势下,联合工作组决定起用专家咨询程序,借助专业力量,辨清双方责任,提高调解效率。联合工作组经过筛选,根据患者死因,选择了三级甲等医院相关科室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案件调解。
经过对患者病历的充分查阅,通过与死者父母沟通死者生前症状,通过与院方核实诊疗过程,专家咨询组最终提出了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专家组确认,院方在诊治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主要表现为,在患者已出现诸如血压偏低、身体酸软、面色苍白等一系列心肌炎的典型症状后,院方作为专业的诊疗机构,没有引起警惕,排除合理怀疑,而是继续以消化道疾病进行诊治。院方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赔偿责任。
4、明确归责,迅速化解
在获得了权威的专家咨询意见后,联合工作组开展调解工作就做到了心中有数。工作组与院方进行了多轮磋商,严正的指出,其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赔偿责任必须承担。面对权威的专家咨询意见,院方也认识到自己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最终同意负担部分赔偿款项。
【调解结果】
随后,医患双方在司法所及新区医调委的见证下签定了调解协议书,矛盾化解工作终于功德圆满。死者家属深深感激联合工作组,是他们耐心细致,独立公正的矛盾化解工作,还了他们15岁亡故女儿一个公道。死者父母还专门送来了一面“一心为民、廉洁奉公”的锦旗,表达了对联合工作组的由衷的谢意。
【案例点评】
1、医患纠纷的调解具有突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更应注重借助专家咨询澄清事实。
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决定了医患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环境的变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变化导致新的疾病不断的出现,也决定了医疗行为越来越专业。医疗机构越大,其专业分化越充分,医患纠纷的专业含量越高。医患纠纷的专业性强的特点要求参与调解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否则无法找到调解的突破口。
医患纠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医疗效果达不到预期,是医患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医疗效果与患者的个体情况、疾病的特殊性,医疗机构的设备、条件、环境,医务人员的个人的经验、沟通能力,患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任度等等都有一定的关联性。造成医疗效果达不到患者预期的原因非常复杂,这直接导致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同时因果关系的判断、归责比例的确定,都同样纷繁复杂。
正是鉴于医患纠纷天然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医患纠纷的调解中,引入专家咨询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专家咨询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提供支撑:
一是通过专业论断明晰责任。被邀请进行咨询的专家都是本市各知名医院相关科室的著名医生,在其专业领域,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在咨询程序中,专家通过研究患者的病历资料,听取主治医生介绍诊疗过程,掌握医疗处置的基本情况。随后,专家对主治医生进行提问,围绕主治医生在诊疗措施、医疗服务、药方配备等方面的处理,专家可以迅速判断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和不足。同时,专家还将介绍针对类似病情,权威专家的诊断方案,两相对比,院方必然接受专家的论断承担应负的责任。最后,专家将向医调委提交专家咨询意见书,全面阐述对案件所涉病患的专业论断,以便调解员在调解时引用和举证。专家咨询制度,有效的弥补了调解员专业知识的不足,帮助调解员分清医患双方的责任,为调解员下一步拟定调解方案指明了方向。
二是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通过医学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纠纷双方和调解员都更为接近案件真相。一方面,经过专家的专业解读,患者可以获得疾病的权威诊断,消除了患方因对医学知识不了解所产生的误解。由此,患方可以更客观的对待自身所遇到的纠纷,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医疗机构的瑕疵,使医疗机构能够心悦诚服的认识自己的过失,从而更容易接受调解方案。同时,医学专家的咨询过程,也是向调解员灌输医学知识的过程,可以帮助调解员在以后的调解活动中,用深入浅出的语言,阐述专业的医学知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本案中,患者以消化道疾病的诉求,来到医院就诊,医院也以消化道疾病的病因收治,但死者最后的死因是病毒性全心炎,医院正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在专家咨询意见书中,专家指出:患者就诊时已出现面色苍白、血压偏低的心肌炎典型症状,而且在按照消化系统疾病治疗后,患者健康状况并无明显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却并未进行心脏部位的相关检查。因此,医院对患者所患疾病认识不足,导致未有对症处理,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专家的意见从医学常规的角度,指出了医院的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使本案纠纷的责任分担瞬间明晰,为随后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基调。如果本案没有引入专家咨询制度,不仅调解未必成功,即使调解成功,对死者利益的维护也未必到位。
2、与司法所联合处置医患纠纷,调解效果更有保障。
本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新区医调办、新区医调委与司法所组成联合工作组,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矛盾纠纷。司法所作为街镇下属的,专门处理属地纠纷的专业机构,天然的具有深入民间、沟通顺畅的优势,集聚了地方处理矛盾纠纷的专业人才,是一个很好的矛盾化解的平台。但司法所的行政色彩较浓,难以获得患方的信赖,处理医患纠纷存在介入困难、取信不易的问题。而医调委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独立于医院和行政机构的,专业的医患纠纷处理机构,在群众当中具有良好的信任基础,与患方的沟通亦无障碍。但医调委往往存在对地方情况了解不多,承接地气不足的问题,处理医患纠纷容易因为不了解情况而事倍功半。如果能将医调办、医调委与司法所的力量合为一体,则调解成效必然大大提高。本案正是这样一个成功的案例。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后,司法所作为属地机构,信息灵通,第一时间介入化解,干预纠纷的走向。而医调委则适时介入调解,运用中立第三方的身份特点,搭建了与医患双方沟通的平台。本案的联合工作组,集聚了属地优势和专业优势,将纠纷化解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强有力的推进了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了调解的良好社会效果。
(据上海市司法局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