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法规 妙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4-04-28 14:06  浏览次数:11290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珠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林某,2010年8月29日因病在珠海市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一直处于危重状态,9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为“因弥漫性肺泡损伤并弥漫性肺泡出血,继发全身性炎症反应,最终因急性呼吸功能竭合并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经珠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后经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通过律师向珠海市某三甲医院索赔人民币共计132,2562元,且坚持该赔偿诉求三个多月,后因与院方协商不成,死者家属将省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制作成示威标语到该医院反复闹事,严重影响到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调解经过】 珠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12月中旬受理此纠纷,因案情较复杂,医调委专门成立了由法律、医学专业的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小组,经过深入的调查了解,发现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有医疗违法行为,给患方造成损害并且该损害与院方的不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院方的医疗行为明显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林某患病已较长时间,多次到多家医院就诊,但未对原发疾病做出明确诊断,到该医院就诊时已较严重,病理尸检报告分析林某入院时出现的发热、咳血、外周血白细胞升高等临床征状应属弥漫性肺泡损伤的继发性反应,肺部病变严重,故林某死亡主要因为自身疾病凶险,病情复杂,要求院方承担100%责任于法无据。 医方在整个调解过程态度强硬:一是对省级医学会鉴定结论持保留态度;二是死者家属所采取的一系列过激行为确实给院方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三是院方偏向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本纠纷。患方对院方的应对方式反应激烈,因诉讼耗时费力,企图通过非常手段获得更多赔偿,另外患方法律知识贫乏,认为有了一级甲等的鉴定结果就可以索取巨额赔偿金而忽视了次要责任这样一个过错程度认定。调解员的任务就是通过调解使医患双方正确面对此次纠纷,合法合理解决医疗纷争。 【调解结果】 在征得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侵权责任法》为基准计算赔偿总金额。调解员根据证据资料,经咨询相关专家和多次单方调解了解双方陈述及意愿,综合考量确定院方应承担25%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9,8924元,扣减所欠医疗费及垫付费用后再另支付死者家属慰问金人民币2000元。双方均认可并自愿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其后对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是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对患方家属来说,在医疗知识中处于弱势,诉讼维权成本较高,难以争取到及时的合理赔偿;对医院而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难以得到患者信任;对社会而言,不断升级的医患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本案中死者家属采取了在医院拉横幅等过激行为,在多个部门介入处理后,同意尸检,并经市、省两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历时1年4个多月无法解决。在这种矛盾已激化的情况下,市医调委显示出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独特优势,取得了医患双方的共同信任,尊重事实,立足于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注意安抚患者家属情绪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缩小医患双方的赔偿差距上,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手段,最终促使了纠纷的顺利解决。 (据广东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