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亲”风波起纠纷 倾情调解树新风
陕西省石泉县熨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陕西省石泉县熨斗镇村民小银,1997年2月出生,自小失去双亲,被邻居庞氏夫妇收养,收养时庞氏夫妇已有一个儿子小安。后小安与本村女子小菊结婚,在定婚时小菊父母提出等小银长大成人后,须嫁给小菊的哥哥小军为妻(在本地被称为“交换亲”)。当时小银年幼,但为了小安的婚事,庞氏夫妇同意了。2014年小银年满17岁,冯家要求订婚,小银父母提出必须在熨斗集镇购商品房一套才同意,小军家举债10万余元在集镇购房一套。2014年农历正月十六,两家按当地习俗缔结婚约,不久小银便外出打工。7月小银自外地务工返乡后,提出要与小军解除婚约,小军家坚决不同意,提出如果解除婚约,先让小安跟小菊先离婚,另外除全额返还彩礼款、购房款外,还要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整,否则小军将采取极端行为,对小银及家人不利。小银家无力支付,双方纠缠不休,小银到镇调委会请求处理,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调委会意识到此纠纷如不及时调解,可能会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决定成立调解小组,由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立即介入调解,并对小银提出三点建议:一、不要在没人陪同的情况下单独与对方见面,保证自身安全,不要激怒对方,其家人也是如此;二、把该情况向村干部反映,并随时与之保持联系;三、调委会将尽快调解,如调解未达成协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委会还立即与小银所在村委会取得联系,落实专人负责此纠纷的动态稳控。同时,结合实际制定调解方案:第一阶段,由介绍人张某、雷某先行介入,从人情关系、风俗习惯入手,争取双方关系缓和;第二阶段,由小银所在村级组织介入,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和要求,先行调解力争有所进展;第三阶段,由镇调解小组介入,按照法律规定,合情合理地算出彩礼款项等应返数额,力求调解成功。
同时调解员密切关注小军家,时刻掌握最新情况,联系小军父亲进行调解。7月21日,调解开始。调解小组结合纠纷实际指出:当事人之间属婚约纠纷,订婚不是法律程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保护,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方要解除婚约不必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所谓“青春费”、“名誉费”,法律不予支持。在宣讲有关法律知识晓以利弊后,男方同意解除婚约关系,但不愿意承担房屋债务,要求所购房屋归女方。鉴于此,调解员不厌其烦地晓之以理,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小银系未成年人,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缔结婚约还是购买房屋都与相关法律相悖。最终男方同意解除婚约。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全力调解和村委等多方协调配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鉴于男方父母是女方兄长小安的岳父母,小安自愿给与岳父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约关系,现场履行协议,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近年来,在经济欠发达农村山区,“交换亲”、“娃娃亲”、索要大笔彩礼等落后陋习仍大量存在,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此纠纷中,调解员的调解方法缜密得当,适用的法律准确到位,妥善将纠纷化解,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调解方法上,调解员制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先后由介绍人、村组、调解小组等介入调解,并各有侧重,依次从人情、道理和法律等不同角度进行劝解,推动调解工作逐步深入。组织不同人员参与调解,也反映了调解员善于调动资源形成合力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调解员通过多管齐下、多方面做工作,有效引导纠纷当事人正确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调解员明确指出婚约不具法律效力,“名誉费”等不受法律保护,利用法律武器斩断当事双方纠缠的矛盾焦点,解决双方的意见分歧。在社会效果上,此类纠纷的解决不仅维护了当地的和谐稳定,也对农村文明新风尚的建设做出了贡献,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