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权利遭侵犯 依法调解构和谐

发布时间:2017-08-16 10:08  浏览次数:11527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司法局茶卡司法所 

案情简介

201469日,村民金某在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镇调委会,述称其所承包的草原被同村村民王某侵占,其与王某多次协商,王某坚决不退还。故申请镇调委会给予调解。

调解经过

镇调委会受理申请后当即前往调查。经查,20世纪90年代,金某承包了本村的草原,并于1998年依法取得《草原使用证》,其所承包的草原与同村村民王某所承包的草原相邻。2014年,金某发现村民王某在其所承包的草原界限处所拉网围栏侵占了她的部分承包草原,并长期占有、使用和放牧。王某以其所占用的只是本村公共牧道为由拒绝移动已拉的网围栏和返还其所侵占的金某的部分承包草原。

镇调委会调解员查明事情的经过后,先后两次召集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当事人王某始终以其所占用的只是本村公共牧道为由,拒绝移动已拉的网围栏和返还其所侵占的金某的承包草地。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家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金某的女儿又向县司法局反映情况,请求县司法局给予调解。

该案引起了县司法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把各类民间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县司法局局长同志亲自带领县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同志,组成由镇人民政府、县草原监理站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合调解小组,通过调查走访当事人,调取《草原承包图》、《草原使用证》等相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调解小组决定以《草原使用证》的合法性为依据,于716日在镇调委会对这起草原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了调解。调解人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草原法》、《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告知双方当事人草原承包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承包草原界限,调解小组与双方当事人来到他们所承包的草地现场,由县草原监理站负责同志依据《草原承包图》向双方当事人指明了各自的承包草原界线。并由双方当事人现场充分发表意见,自愿协商各自的承包草原界线。

调解结果

在事实面前,当事人王某同意归还其所侵占的金某的承包草原,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王某自愿承诺协议生效后15日内归还占用的金某承包草原,并将现在的网围栏移至双方商定的标志处;双方当事人自愿承诺,王某将网围栏移至界线处所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此协议终于为这起草原承包经营权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小组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以《草原承包图》、《草原使用证》等证据材料为突破口,采取实地查看和将法律、讲事实、讲道理、讲亲情,以情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护了金某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起草原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功调处,协调了金某与王某之间的邻里关系,也为今后我县开展土地、草原承包等历史遗留纠纷的调解工作积累了经验和示范性作用,对构建“和谐家园”、“和谐乌兰”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