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五次入户调解 繁杂矛盾迎刃而解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基层科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城北街道某小区一楼房发生火灾,区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及时扑灭大火。消防支队依法认定:火灾是因2单元101室业主杜某家的厨房电路老化等故障的引燃所致,火灾中除杜某家的木质家具、电器设备和棉织物等易燃物全部烧毁,直接致其巨大的经济损失外,还殃及1单元102室张某家的部分电器受损,间接造成张某的经济损失3万余元。张某曾与杜某协商,但杜某认为:既然消防队已认定火灾是由于电路老化等故障引发的,那么此事应属不可抗力情况,双方都是受害人,根本不存在谁赔偿谁的问题。张某无奈,便向居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调解前,调委会主任老纪先向调委会汇报了调解依据和调解思路。然后,5次入户调解:
第一次,入户摸底。10月17日,应张某的申请,老纪与调解委员老李分别到张、杜两家实地察看了双方的受损情况。据当事人自述和估算:杜某家不仅遭受了10万余元的物质损失,家里存放的现金、存折也付之一炬;张某估价约3万元的主张也基本相符。老纪悉心地安抚张某少安毋躁,并让张某列出了受损清单。
第二次,初试锋芒。次日,老纪带着司法所提供的《人民调解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知识宣传页,到杜某家进行“家访”。谈话中,老纪婉转地向杜某提出了张某的要求。杜某当时气哼哼地表示:“我已经告诉他了这是不可抗力的情况,更何况我现在损失惨重,哪有心情去考虑乱七八糟的事情,他还让你们调委会拐弯抹角地来当说客,这不是趁火打劫吗?”老纪一边劝杜某先消消气,一边又耐心地启发杜某:“你是这次意外火灾的直接受害人,张某更是无辜的间接受害人,毕竟是你家引发火灾造成张家的损失,所以你们双方解决此事的途径只有两条,或者诉讼,或者调解,依我看呀,你还是先琢磨琢磨法律的规定,等你找到了法律依据,咱们再谈该不该赔的问题。”临走时,老纪特意把法律知识宣传页都留给了杜某。
第三次,避实就虚。10月19日,老纪到张家先简要地向张某介绍了杜家的损失情况,又诚恳地劝导张某从邻里和睦的角度多为杜某着想。张某也不无委屈地表示:“说到底,我家的损失是他家的火灾造成的,如果不为他着想,我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呢!”老纪虽然觉得张某的话在理,但还是耐心地劝张某在索赔的数量和方式上多作一些让步。听完老纪的话,张某干脆直言不讳地表了态:恢复原状就是赔偿的底线。
第四次,突破重点。10月20日,老纪二入杜家。刚一坐定,老纪就问:“你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了吗?”杜某没有直接回答问话,而是略显沮丧地表示:自己的烂摊子已经够头疼的了,哪还有能力赔呀?老纪复述了张某要求“恢复原状就是赔偿的底线”的赔偿标准。杜某像捞到救命稻草一样地问:“那二手电器也算恢复原状吗?”老纪摇头否定:“做人总该厚道点吧?”杜某又问:“那怎么才算,恢复墙面装修的原状呢?”老纪认为:按其原装修标准就行。杜某表示:“我给他重新装修以后,是不是就不用赔钱了?”老纪表示等问了张某再说。
第五次,促成一致。10月20日,老纪把杜某的想法告诉给了张某,张某爽快地表态修复如新以后就不用赔钱了。至此,老纪召集双方进行了正式调解,重点阐明:此事属意外事故,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多次协商和耐心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杜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电器损失费11,380元,并于11月15日前为张某重新装修其受损的墙面和地面。当天下午,杜某兑现了现金赔偿的义务。10月21~25日,张家的受损墙面和地面也修复一新。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自家意外火灾,本已损失惨重,加之殃及邻里,真谓之屋漏又逢连夜雨,调解员推己及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最终将矛盾迎刃而解。说明调解员仍是“东方经验”的践行者、和谐社会的维护者、发挥调解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仍是当前乃至今后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