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24 14:12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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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会费的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费是人民调解员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四条 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100元人民币,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
第五条 个人会员可以自愿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收缴办法由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七条 会费的70%由县级人民调解员协会使用,20%由省级协会使用,10%由全国协会使用。
第八条 会费必须应用于《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第五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对会员的表彰、奖励、补助、抚恤以及协会日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级协会应当建立会费使用管理制度。设立独立银行账号,由财务专业人员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十条 省级协会应对辖区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向全国协会上报会费收缴使用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全国协会常务理事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会计预算计划,年终编制会费决算,提交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各级协会会费收支情况应按年度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各级协会会费使用坚持公开、合理、透明原则,财务收支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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