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通过《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发布时间:2020-08-0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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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海南省人大通过《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主导作用,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健全协调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化解纠纷责任制度,落实化解纠纷工作职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指导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推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纠纷化解。《条例》明确,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化解纠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收取费用。
海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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