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加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日,河北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对社区(村)、街道(乡镇)、县(市、区)、设区市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的职责范围和成立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明确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注重从退休住建干部、法官、检察官等人群中选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参与重大疑难物业纠纷调解。
按照意见,人民调解组织坚持定期排查与重点时期排查、普遍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构建基层为主、分级负责、依法高校、多方联动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格局。同时,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物业纠纷的走势、特点和规律,对调解难度大、影响面较广、情况较复杂的纠纷,应及时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汇报,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要加强事前预防,对在排查中发现的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纠纷,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在第一时间采取疏导、化解的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止矛盾激化。
此外,意见还规范了物业纠纷调解范围,明确了物业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要求,强化了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