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走廊随便用?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凌凤司法所
【纠纷背景】
蔡某与陆某系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某小区邻居,双方因公用走廊的空间归属和使用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蔡某反映自己摆放在公用走廊里的许多私人物品都被陆某搬到他处,致使自己生活不便。而陆某则认为蔡某经常将自家物品摆放在公用走廊里,影响了别人的正常出入。双方摩擦不断升级,从恶语相向发展到肢体冲突,居委会对此事多次进行调解,派出所也多次出警到现场平息事态,但双方始终处于“打打停停”的状态。
最近一次,双方因公用走廊的使用问题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陆某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后,陆某强烈要求追究蔡某刑事责任,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派出所分析双方矛盾缘由后认为,通过诉讼途径难以真正化解此纠纷,并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引导当事双方到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先通过调解解决此次事件中的赔偿问题,最终促成纠纷彻底解决。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考虑到双方现在正处于情绪激动、报复心理最强烈的时期,因此没有直接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而是将申请进行了短时间的搁置,以期双方剧烈波动的情绪平复下来,能够以较为理智的状态与调解员进行对话。
在冷却当事人的这段时间里,调解员先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各自的性格特点:蔡某未婚,但已经退休,目前独自一人居住,为人较为孤僻、清高,平时没有什么朋友往来,只有唯一的妹妹经常前来看望。陆某40多岁,与丈夫共同生活,为人较为泼辣,凡事斤斤计较。之后,调解员又到引发双方矛盾纠纷的地方进行勘察,发现蔡某确实存在占用公用走廊摆放物品的情形。
在了解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认为蔡某在此纠纷中存在主要过错,只有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后果的严重性后,再说服陆某体谅邻里之间的关系,才能彻底解决此次纠纷。
起初,双方均不愿和解。受害人陆某直接表明态度,一定要让蔡某“吃吃牢饭”,并且认为调解员上门调解是为蔡某求情,因此流露出明显的抵触情绪,不愿多谈。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员没有气馁,而是一次次上门,陆某终于被调解员的诚心所感化,同意和调解员坐下来好好沟通。
沟通中,调解员首先采用“同情”的心理暗示方法,对陆某受伤一事深表同情,由此获得了陆某的初步信任。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又仔细为陆某分析利弊得失:一是根据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是陆某先动手用水泼蔡某;二是蔡某已经60岁,与陆某发生互殴,就体力而言,陆某占优势。这两点都有可能对案件最终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调解员指出,这些年来两家为了占用走廊空间的琐事数次争执、拳脚相加,这样的行为既耗精力、伤身体,又伤感情。现在伤害已经发生了,虽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但如此一来,必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会将双方的关系推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得不偿失。而通过和解的方式心平气地解决,虽然不能缓解身体上的疼痛,但在获得物质赔偿的同时还能抚慰一下内心,甚至彻底缓和邻里关系。听完了这一番话语,陆某表示可以“先调解一下看看”。
陆某的思想工作做通后,调解员又找到了蔡某。蔡某知晓调解员来意后,情绪比较激动,提出自己长期受到陆某夫妇的侮辱,这次是陆某动手在先,而且最后夫妇两人共同殴打她,如果被追究刑责,自己一是不服,二是不怕,所以没有必要参加调解。针对蔡某的表现,调解员先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和责任归属,指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蔡某在公用走廊里摆放私人物品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强调,其与陆某互殴的行为最终导致陆某受到伤害,经鉴定结果为轻伤,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且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必然会对个人信誉、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之后,调解员劝解蔡某,由于本案属于自诉案件,只要他端正态度、积极取得陆某的谅解,争取陆某做出不起诉处理,那他就可以免受刑事处罚。话说至此,蔡某的态度已有所松动,表示愿意考虑一下。鉴于蔡某的态度,调解员趁热打铁,又联系蔡某的妹妹劝导蔡某,不要钻牛角尖,还自己一个舒心和睦的生活环境。
在经过反复的沟通劝解后,调解工作终于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陆某也表示可以不起诉。可是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双方又产生了严重分歧,一个“漫天要价”,一个“坐地还钱”。调解员通过为双方讲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促使双方按照《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标准,确定了最终赔偿数额。
在调解员主持下,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蔡某向陆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陆某5300元,陆某不再追究蔡某任何法律责任。调解员事后进行回访,得知当事双方很快履行了协议,有关部门也对此案做出不起诉处理,至此,该起邻里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对于此类由于邻里之间互相伤害引发的案件,在调解中应掌握四个字,即“冷、情、理、法”。只有这样,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化矛盾于无形。
“冷”——冷处理。事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都比较激动,不能冷静、理性地处理矛盾。此时切忌匆忙开展调解,否则十调九不成。要给予一段时间的冷却期,等受害方减轻了因伤害所带来的痛苦的负面影响,加害方也有了一定的悔过心理后,双方才会认真思考后续行为,这样有助于调解的顺利开展。如此纠纷中,调解员就未急于调解,而是先搁置了一段时间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当然,冷处理要掌握好“度”,否则时间过长一方直接提出诉讼,就错过了调解的最佳时机。
“情”——动之以情。这里的“情”指的是“共情”,就是调解员表示对当事人的同情、认同当事人的感受。采用“共情”的方式能够使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调解员产生认同感,更易于接受调解员的劝解,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如本纠纷中,调解员对陆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就是采用了“共情”的方式,最终促使陆某同意接受调解。但在采用“共情”方法时,要注意不能一味顺着当事人表达对对方的愤怒,否则会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阻碍调解的开展。
“理”——明之以理。人民调解没有强制性,所以一定要把理说透。调解工作中一定要抓住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以此为切入口,摆事实,讲道理,让双方明是非,懂事理,进而解开内心的疙瘩。此纠纷调解中,调解员让蔡某明白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陆某身体上的痛苦,得到了蔡某的认同后,再进行耐心的疏导和劝说,最终使蔡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法”——晓之以法。任何调解的基础都是以法为基础,法是调解工作的根本。在调解工作中要恰当运用法律知识,选择最有利于双方的调解方案。在本纠纷中调解员向蔡某仔细分析了相关法律适用,使其对自身的责任有了认识和了解,最终改变了其不赔偿的态度,为此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