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走廊随便用?

发布时间:2020-10-14 15:56  浏览次数:13648    来源:《人民调解》2019年第7期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司法局凌凤司法所

纠纷背景

蔡某与陆某系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某小区邻居,双方因公用走廊的空间归属和使用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蔡某反映自己摆放在公用走廊里的许多私人物品都被陆某搬到他处,致使自己生活不便。而陆某则认为蔡某经常将自家物品摆放在公用走廊里,影响别人的正常出入。双方摩擦不断升级,从恶语相向发展到肢体冲突,居委会对此事多次进行调解,派出所也多次出警到现场平息事态,但双方始终处于“打打停停”的状态。

最近一次,双方因公用走廊的使用问题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陆某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后,陆某强烈要求追究蔡某刑事责任,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派出所分析双方矛盾缘由后认为,通过诉讼途径难以真正化解此纠纷,并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引导当事双方到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先通过调解解决此次事件中的赔偿问题,最终促成纠纷彻底解决。

调解员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图  凌凤司法所.jpg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考虑到双方现在正处于情绪激动、报复心理最强烈的时期,因此没有直接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而是将申请进行了短时间的搁置,以期双方剧烈波动的情绪平复下来,能够以较为理智的状态与调解员进行对话。

在冷却当事人的这段时间里,调解员先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各自的性格特点蔡某未婚,但已经退休,目前独自一人居住,为人较为孤僻、清高,平时没有什么朋友往来,只有唯一的妹妹经常前来看望陆某40多岁,丈夫共同生活,为人较为泼辣,凡事斤斤计较。后,调解员又到引发双方矛盾纠纷的地方进行勘察,发现蔡某确实存在占用公用走廊摆放物品的情形

在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认为蔡某在此纠纷中存在主要过错,只有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后果的严重性,再说服陆某体谅邻里之间的关系,才能彻底解决此次纠纷。

起初,双方均不愿和解。受害人陆某直接表明态度,一定要让蔡某“吃吃牢饭”,并且认为调解员上门调解是为蔡某求情,因此流露出明显的抵触情绪,不愿多谈。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员没有气馁,而是一次次上门,陆某终于被调解员的诚心所感化,同意和调解员坐下来好好沟通。

沟通中,调解员首先采用“同情”的心理暗示方法,对陆某受伤一事深表同情,由此获得了陆某的初步信任。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又仔细为陆某分析利弊得失:一是根据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是陆某先动手用水泼蔡某二是蔡某已经60岁,与陆某发生互殴,就体力而言,陆某占优势。这两点都有可能对案件最终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调解员指出,这些年来两家为了占用走廊空间的琐事数争执、拳脚相加,这样的行为既耗精力伤身体,又伤感情。现在伤害已经发生了,虽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但如此一来,必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会将双方的关系推到可挽回的地步,得不偿失。而通过和解的方式心平气解决,虽然不能缓解身体上的疼痛,但在获得物质赔偿的同时还能抚慰一下内心,甚至彻底缓和邻里关系。了这一番话语,陆某表示可以“先调解一下看看”。

陆某的思想工作做通后,调解员又找到了蔡某。蔡某知晓调解员来意后,情绪比较激动,提出自己长期受到陆某夫妇的侮辱,这次是陆某动手在先,而且最后夫妇两人共同殴打她,如果被追究刑责,自己一是不服,二是不怕,所以没有必要参加调解。针对蔡某的表现,调解员先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和责任归属,指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蔡某在公用走廊里摆放私人物品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强调其与陆某互殴的行为最终导致陆某受到伤害,经鉴定结果为轻伤,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且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必然会对个人信誉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之后,调解员劝解蔡某,由于本案属于自诉案件,只要他端正态度、积极取得陆某的谅解,争取陆某做出不起诉处理,那他就可以免受刑事处罚。话说至此,蔡某的态度已有所松动,表示愿意考虑一下。鉴于蔡某的态度,调解员趁热打铁联系蔡某的妹妹劝导蔡某不要钻牛角尖,还自己一个舒心和睦的生活环境。

调解员听当事人陈情。图  凌凤司法所.jpg

在经过反复的沟通劝解后,调解工作终于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陆某表示可以不起诉。可是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一个“漫天要价”,一个“坐地还钱”。调解员通过为双方讲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促使双方按照《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标准,确定了最终赔偿数额。

在调解员主持下,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蔡某向陆某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陆某5300元,陆某不再追究蔡某任何法律责任。调解员事后进行回访,得知当事双方很快履行了协议,有关部门也对此案做出不起诉处理,至此,该起邻里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对于此类由于邻里之间互相伤害引发的案件,在调解中应掌握四个字,即“冷、情、理、法”。只有这样,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化矛盾于无形。

“冷”——冷处理。事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都比较激动,不能冷静、理性处理矛盾。此时切忌匆忙开展调解,否则十调九不成要给予一段时间的冷却期,等受害方减轻了因伤害所带来痛苦的负面影响,加害方也有了一定的悔过心理后,双方才会认真思考后续行为,这样有助于调解的顺利开展。如此纠纷中,调解员就未急于调解,而是先搁置了一段时间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当然,冷处理要掌握好“度”,否则时间过长一方直接提出诉讼,就错过了调解的最佳时机。

“情”——动之以情。这里的“情”指的是“共情”,就是调解员表示对当事人的同情、认同当事人的感受。采用“共情”的方式能够使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调解员产生认同感,更易于接受调解员的劝解,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如本纠纷调解员对陆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就是采用了“共情”的方式,最终促使陆某同意接受调解。但在采用“共情”方法时,要注意不能一味顺着当事人表达对对方的愤怒,否则会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阻碍调解的开展。

“理”——明之以理。人民调解没有强制性,所以一定要把理说透。调解工作中一定要抓住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以此为切入口,摆事实,讲道理,让双方明是非,懂事理,进而解开内心的疙瘩。此纠纷调解中调解员让蔡某明白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陆某身体上的痛苦,得到了蔡某的认同后,再进行耐心的疏导和劝说,最终使蔡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法”——晓之以法。任何调解的基础都是以法为基础,法是调解工作的根本。在调解工作中要恰当运用法律知识,选择有利于双方的调解方案。在本纠纷中调解员向蔡某仔细分析了相关法律适用,使其对自身的责任有了认识和了解,最终改变了其不赔偿的态度,为纠纷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