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中的调解声音
伴随着春天的脚步,2022 年 3 月,备受瞩目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 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各行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齐聚一堂,共商国是。他们当中有不少人民调解员代表和关注调解的人士,积极为新时代调解工作建言献策。本期,就让我们一同聆听那些两会中的调解声音。
“基层社区应在完善调解网络、健全调解制度上下功夫”
——岳喜环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泗县泗城镇花园井社区党总支书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泗城镇花园井社区位于安徽省泗县老城区,面积2.6平方千米,居住近万人,社区人口多、社情复杂,小到邻里、家庭、物业纠纷,大到合同纠纷、信访积案等,都影响着居民的幸福生活与社区的和谐稳定。为此,我们重调解、强普法,努力建好人民调解阵地与普法阵地,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要做好调解工作,建好调解组织队伍是前提。2019年,以我名字命名的“岳喜环调解工作室”挂牌成立,至今已成功调解居民矛盾纠纷200余起。同时,我动员引导社区党员干部、志愿者、退休干部等担任调解员,扩充调解力量。带领社区结合群众实际需求,联系有关部门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律师调解室、警民联调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等服务平台,设置泗县人民法院驻花园井社区家事审判点。通过这些组织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以案释法进行法治宣传,促进社区和谐、居民和睦。
健全的调解网络是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纠纷的保证,基层社区应在完善调解网络、健全调解制度上下功夫。我们把防控疫情时建立的临时党支部和网格员制度运用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把社区党员干部、德高望重者等热心公益的人士聚集起来,以小区为单位组建网格调解员,明确网格调解员定期走访、排查、调解、收集治安信息、应急救援、政策宣传等职责,及时排查隐患、化解纠纷。
为营造解决矛盾纠纷依法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社区以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在居民小区建设民法典广场、布置法治长廊、设置法治宣传栏等,既美化环境,又普及法律。同时在社区设置法律顾问室,组织普法联络员、普法志愿者队伍,通过政策宣传、法律咨询等,让每个小区都有“法律明白人”,引导居民平时尊法、遇事找法。
“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余梅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街道梨树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调委会主任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是实现我国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基础。多元化解机制能够改善传统纠纷处理方式的疏漏与不足,调解员以纠纷发生情况为基础灵活处理,体现了调解重视当事人的协商与合意,能够被当事人所接受的优势。建议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调解服务。
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就要优化各个部门的工作模式,促进相关部门有效整合,将分散的调解力量凝聚起来,为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创造条件,实现优化管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要以司法行政部门为核心,各部门协同配合,更加全面系统地掌握矛盾纠纷信息,从而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议,构建功能互补的部门衔接调解机制。例如,部分以往由派出所负责调解的一般治安案件,可以转给司法所(调委会)调解,增加调解的专业性。对于调解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当事人对法律机构的信任度,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推进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
——马一德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大幅提高,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商标申请数量、著作权登记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仍以诉讼为主,法院案多人少,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存在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的提升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也是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建议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
要利用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不伤和气、保密性强等特点,能够一揽子解决争议的商事调解,解决难判是非、涉及复杂商业利益的知识产权纠纷。通信、网络、物流、交通等技术的发展为跨境活动提供了便利,知识产权地域性有削弱的趋势,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也存在扩张需求。商事调解作为非诉争议解决方式,不囿于法律规定,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高效,能够弥合文化冲突并化解多边争议,为商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保驾护航。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调解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的替代性作用还未充分释放,这需要更多的制度性设计加以推动,进而推进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将司法、司法行政力量与民间力量相结合,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建议对于影响力大、难以判决的知识产权类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中国贸促会共同探索,通过共建诉前、诉中调解机制等方式进行解决。
“以法律法规形式巩固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具有必要性”
——刘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相关纠纷数量、标的持续增加,但金融纠纷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金融机构仍有大量特定金融纠纷案件立案无门,迫切需要构建有效的解决路径。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法律法规形式巩固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具有必要性。
金融纠纷调解可以大幅度降低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成本,并且金融纠纷化解也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无论是金融同业纠纷、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多元化解决方式。金融纠纷的调解解决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和企业声誉风险,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更有利于强化诉源治理,推动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通过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程序、调解组织法律地位、调解文书法律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和企业声誉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也有利于强化诉源治理,大幅降低金融纠纷化解成本,助力化解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法制。
基于此,建议总结近年来国内金融纠纷调解实践,借鉴国外及地区金融纠纷调解立法经验,参照有关国际条约,尽快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通过制定条例,一是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全国性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和金融纠纷统一解决机制;三是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为诉讼前置程序;四是明确各级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组建、职能、运行、费用来源、收费标准及其法律地位;五是明确专兼职从事金融纠纷调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六是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关系,强化金融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公证衔接;七是明确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中的职责;八是明确金融纠纷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国青年网、《江西日报》《法治日报》《金融时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