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地盛开联调花 民族同乐庆祥和
2007年6月22日上午,一对愁容满面的中年夫妻走进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黄田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进门未语先泣,请求黄田农场调委会与哈密市陶家宫乡调委会联合调解他们与陶家宫乡某甲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人民调解员一看两人情绪激动,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给他们倒茶,安抚他们先冷静下来,把事情经过说清楚。原来,这对夫妻男的叫徐某,是黄田农场某连的职工。2007年1月17日,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哈密市黄田农场6公里80米处,在左转弯的时候与陶家宫乡村民某甲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以及另一乘车人某乙受伤。该事故经哈密市交警大队于2007年2月28日做出事故认定:徐某与某甲两人负同等的责任,而乘车人某乙在该事故中则不承担责任。但是距离认定书做出已经四个月了,徐某已花费治疗费14835元,其它如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各项费用3606元,共计18441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某甲应该支付50%的费用,即9220.5元。但是某甲一直不履行。而徐某家中因为支付医疗费已经借了很多钱,实在是无力承担其它的费用。只好找到调委会请求帮助,以解决家庭负担。
调解员告知徐某夫妇,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原则就是双方自愿调解,现在不知道对方某甲的意见如何。通过电话联系,某甲也同意双方调解解决这件事。黄田调委会立即和哈密市陶家宫乡调委会取得联系,双方共同调查事件原因,并不畏酷暑多次驱车赶往陶家宫乡某甲家进行调查。经调查,某甲家庭也是很困难。家中有两个六七岁的孩子,生活很清贫。考虑到他的实际问题,又综合双方的家庭情况。兵地双方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做工作。如果某甲按照事故认定书的数额进行赔偿,那对他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很可能会背上债务负担。双方家庭条件都不很好,大家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心平气和地协商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而且满意的结果。经过调解员一个多月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甲分三次支付给徐某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6500元,直到2008年10月30日付清。
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并表示以今后一定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做一个合格的、文明的驾驶者。虽然是炎炎夏日,但是看到双方握手言和,兵、地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们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新疆兵团农十三师黄田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
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其特殊性就在于双方当事人分别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哈密市地方管辖,采用联合调解方式更适合本案的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对于这起纠纷生产建设兵团员工和地方群众之间的纠纷,调解组织采用了“兵地联调”的调解模式。由兵团农十三师团场调委会和新疆哈密地区的乡镇调委组成兵、地联合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兵地联调”模式由兵团农十三师司法局和哈密地区司法局于1996年开创,至今已建立了三级兵、地联调组织机构,各项联调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十分健全。十几年来,及时调解了大量的兵、地跨界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密切了兵、地关系。目前在当地已经形成了 “有兵、地纠纷,找联调组织”的良好工作局面。在调解这起纠纷中,联合调解组织本着维护兵团与地方的良好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精神,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动员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通过联调机制,成功的调解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兵、地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增进了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