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无情人有情 调解息争成睦邻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1503    来源:

        黑龙江省穆棱县陈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往年两家在春播秋收的时候,互相帮工,你帮我种、我帮你收,彼此换工是常有的事。2005年9月19日早,陈某因人手不够让王某开着自己的农用四轮车去地里帮助拉苞米。上午9时许,王某开车去陈某耕地的途中翻车,王某当场被砸死。事发后,陈某借了2000元交给王家作为丧葬费及车费,可是有关赔偿的问题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于是他们找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接到申请后,镇调委会赵主任同村委会成员来到当事人家中,了解事发当天的具体经过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展开了调解工作。可王家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陈某无法接受,双方僵持不下,互不让步。在此情形下,赵主任不厌其烦地对双方当事人反复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并列举出案例进行疏导教育。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开始收到效果,王家要求赔偿的金额从8万降至了6万元,后来降至3万元。然而陈某仍然不能接受。看双方一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主任告诉王家,如暂时调解不成,可以过段时间再次进行调解,双方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认真考虑,鉴于两家的经济状况建议尽量不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天之后,赵主任再次将陈某夫妇及王某的妻子、三个儿子请到调委会办公室进行调解。他首先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对王某的家人耐心做思想工作。在调解中,明确陈某作为受益者,在此次事件中是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并非陈某所愿意发生的,也不是陈某直接造成的,而且陈某在事发后主动给王家2000元,用于丧葬及车费,后来也明确表示同意给付死亡赔偿金,充分表明了陈某的诚意。看到王某的妻子无意中点了一下头,赵主任抓住有利时机切入主题,说:“在赔偿金额上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漫天叫价,同时也需要考虑赔偿人的实际情况。陈某家的经济条件并不好,即无存款也无现金,家中更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夫妻二人带着孩子靠几亩地和40只羊勉强维持生活”。见王某脸色有所缓和,赵主任话锋一转,说:“事情己经发生了,况且人死不能复生,原来你们两家的关系挺好的,千万不要因为这件事使两家产生隔阂,以后再不相往来。你们也不愿意让陈某家因支付赔偿款常年举债度日,两家同住一个村,以后的日子还很长,还需要相互帮助”。听到这里,王某的妻子掩面痛哭起来。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深深感到赵主任对待工作及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并能够从双方的利益出发,公平、公正地进行调处。经过几轮调解,陈某表示自己尽最大的努力给付王家赔偿。王家人均表示不起诉陈某,愿意做出让步。双方当事人最终在赵主任的协调下达成了赔偿协议:陈某付给王某的妻子及三个儿子死亡赔偿金16,000元,王家同意陈某用自有的40只羊作价赔偿;王某的妻子及三个儿子收到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对陈某的其他一切赔偿要求。在双方签完协议后,赵主任趁热打铁,随即到陈某家将赔偿的40只羊兑现,协议当天就履行完毕。
(黑龙江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当事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民调解,不仅是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实际履行,而且两家人并没有因此而伤害感情。陈、王两家原本关系良好,在生产劳动中经常互帮互助,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因为事故引发了赔偿纠纷。在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如果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也是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双方家庭都较困难,到法院起诉不仅耗资费时,还有可能使两家从此结下恩怨,不利于以后的相处。调委会介入这起纠纷的调解后,为两家着想,建议双方先不要向法院起诉,而是借助调解的手段解决这起纠纷。调解主任以高度的热心和诚心,反复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一次调解不成,就再次做工作,用真诚和耐心打动了当事人,终于是双方就赔偿数额和方式达成了共识。调解主任又趁热打铁,亲自帮助当事人履行了协议。这起纠纷的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