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
近日,吉林省司法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出台《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规定》共19条,围绕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
《规定》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参与调解;涉及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物业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应当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