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释义(九)
第十一条【办公条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计算机、录音、电话等设施,必要时可以安装监控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条件的规定。
为了顺利开展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除了传统的业务用房、桌椅、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外,还应该配备计算机、录音录像等设备,必要时还可以安装监控设备。安装录音录像及监控设备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调解记录方式的实际需要
由于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大量纠纷,而担负调解记录任务的人员数量却不多,致使调解记录人员劳动量较大,再加上人员业务素质等因素,导致全国调解记录的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一些影响调解工作的情况。有的调解活动进行了半天,而调解记录仅有几页内容,调解记录漏记、错记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调解员抱怨笔录没有反映出调解活动的原貌,个别情况下甚至难以推进调解工作。这也导致了当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笔录有异议时,缺乏有说服力的核对依据。
二、创新和加强人民调解管理机制的需要
近年来,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行为不妥当,比如语言不文明、玩手机、着装不整等,由于这些不属于调解记录的内容,以致调委会查处时难以找到相应证据。同时,部分当事人在调解时实施的过激行为,如冲撞、辱骂调解员,损毁证据等,使调解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虽然有时调解笔录上会有所反映,但是往往过于简单,记录不够完整、具体,难以作为对相关人员作出批评处理或向相关人员维权等的依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解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相关科学技术日益成熟
现代音像技术已经非常成熟,无论从操作性、稳定性、方便性来讲均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难题,而且成本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行业将音像技术作为记录的主要手段或者辅助性工具。信息技术在调解工作中应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我国一些地区如上海、北京,已经开始建设网上调解、推行电子卷宗,不仅可以提高调解效率,还可以节约资源。
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创立之初就应当配备计算机、录音录像和监控设备。
第十二条【党建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建立党组织,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团结带领调解员凝心聚力服务群众,务实创新争先创优,推动调解工作提质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三人的,可以同相关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党支部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动,组织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员进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保持和发扬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党支部应当积极参与所在地先进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主动接受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很多地方党委、政府都建立了由卫健、司法行政、公安、银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未完待续)(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