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筑防线 半世仇怨终平息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某乡大蒿村民委员会坑子、墩子村民小组与阿家村民委员会新寨、对门村民小组争执多年的孙家山土地山林、冷水沟水库纠纷属建国初期形成的分配林木不清,使用水源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该纠纷共涉及两个村民委员会,四个村民小组207户,746人。
此纠纷共历经土地改革、四固定、林业三定、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四个阶段。双方在长达五十余年的生产劳作过程中,结下了不少难以化解的仇怨,致使当地团结和睦,共同发展的大计受到严重干扰,也给当地社会稳定增加了不和谐的因素。
2003年8月29日,在大蒿村坑子、墩子村民小组采伐林木
过程中,阿家村新寨、对门村民小组以分配林木不清为由,组织村民100余人到采伐点哄抢木材,引发了双方共计200余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事发后,经乡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前往制止,避免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局面暂时得以控制。同年11月5日,阿家村新寨、对门村民小组以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公为由,推举6名代表,前往区有关部门上访请求处理。
老营乡政府接到区政府的批复后,指派调解成员单位乡林业站、土地管理所、水管站参与,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组成调解小组,负责妥善解决这起复杂的纠纷。经调解小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深入走访知情人员,召集双方认真讨论,反复协商,逐步明确了处理争议的方法与策略。结合正在开展的四五普法教育活动,调解小组对纠纷双方村民广泛宣传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双方广大村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全体调解成员单位和调解人员的艰苦努力,终于于2004年9月17日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关于孙家山土地山林、冷水沟水库纠纷调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孙家山林地管理使用权划分为东西两块,东面属阿家村新寨、对门村民小组集体永久管理使用;西面属大蒿村坑子、墩子村民小组集体永久管理使用。双方共同栽分界桩6棵,立石碑一块,以警示后人遵照执行。双方所管理使用的林地性质不得改变,并做好植树护林工作。二是所有林木归坑子、墩子村民小组采伐使用。该村民小组一次性支付给对方林木费陆仟元整,并将护林房无偿归对方使用。林木费于签订协议时一次付清,护林房和东面林地于2004年12月30日移交。三是冷水沟水库用水,阿家村使用70%,大蒿村使用30%。如水库水不能使用时,冷水沟源头水各使用50%。
一起长达五十余年的山林水库纠纷,终于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签字盖印,结束了双方漫长的历史纷争,避免了矛盾激化和流血事件的发生。这起纠纷的调处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云南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是当前农村特别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在这种纠纷中,当事人因土地、山林等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矛盾争议。该纠纷具有主体的多样性,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具有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具有内容的复杂性,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调解此类矛盾纠纷,一是要采取果断措施,避免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扩大,严防发生大规模流血事件和上访事件的出现,为问题的解决创造一个缓和的局面。二是要加强对纠纷群众的法律和政策宣传。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通过宣传要让群众真正懂得,土地权属应该具备什么证据,要适用什么法律、法规,要通过什么法定程序来解决这类纠纷。只有让群众增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才有利于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在调解工作中要讲究工作策略和技巧。要从政策法规和现实情况中权衡利弊,要教育纠纷当事人正确地对待土地纠纷,自觉配合调解员进行调处,充分尊重历史、尊重证据、尊重事实、遵守法律,通过促使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加以协商解决,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化解纠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