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负尖刀18年”惹纠纷 医调委12天圆满调解

发布时间:2014-03-31 15:53  浏览次数:10768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吉林省辉南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件简介】 1993年5月21日晚,曹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在双方殴斗时曹某被姜某用尖刀刺伤被送到某医院进行救治。曹某出院后经常感到胸部和背部疼痛,四处求医问药,常年服用消炎和镇痛类药物,身体极为虚弱。2011年4月底患者曹某在求医时,无意中和医生谈起疼痛是从1993年被人刺伤后开始的,至今病情不断加重,医生在对当时伤口处复查发现有异物,经过近一步检查发现当年的尖刀(长12CM、宽3-4CM)至今还留在患者曹某右侧肩胛骨下方,当事人得知此情况后,情绪非常激动,多次拿着诊断书找到医院要求赔偿未果,无奈之下曹某来到县政法委上访要求医院赔偿并扬言想通过央视12频道反映此事。县政法委领导非常重视责成司法局全力调处此案,县司法局接到任务后,立即指派一名法援律师协助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此事。 律师和人民调解员首先稳定好曹某的思想情绪,使之心平气和地协助调查,另一方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当时救治的医院,调出当年的病历档案,寻找当时的医务人员调查,准确掌握了具体情况,后由省级医院将留在患者背部18年的尖刀取出。调解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县司法局领导汇报,并积极做好曹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曹某选择了向辉南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2011年7月19日,辉南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到曹某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员积极投入到时达12天的漫长的调解工作之中。 首先做好登记并立即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医患纠纷双方。同时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意识到此案件非常重大,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核实,制定了调解方案。2011年7月26日调解人员秉着公平公正、维护双方权益的调解原则,将医患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了首次调解,由于医患双方想法不同,各持已见,调解以失败告终。分析原因一是医院方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患者方在遇到医疗事故时感情用事,且医疗事故赔偿数额过高。为此调解员马上联系医学专家库专家,对本案件进行调查论证,最终确定医疗事故的发生系某医院的不当操作导致。调解员又耐心对医院方讲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细致完整的证据面前,医院终于愿意对本起事故负责。但曹某仍坚持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赔偿共计70万元,医患双方始终针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2011年8月1日,调解员又进行了再次调解,通过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弊,同时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提出调解建议,双方态度有了转变,都能换位思考理解对方,最终耗时12天的赔偿数额拉锯战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曹某放弃了索赔资金70多万元的诉求,医院也同意一次性支付给曹某一定的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1、由某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曹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万元)。 2、上述款项在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患者曹某自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因该事件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双方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挑起事端。 至此,一起背负尖刀十八年的医疗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化解。 【案件评析】 本案从立案到结案历时12天,最终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有效妥善地处理了医疗纠纷,切实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一起因18年前的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经过12天艰苦调解最终调解成功的原因有一下几点:一是调委会人员对调解业务精通,调解能力较强,能够站在第三方立场,耐心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地给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三是注重社会效果。由于人民调解具有诸多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不具备的优势,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压力,使医疗机构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医疗服务中,促进医患关系良性互动。尽管中途出现了纠纷双方拉锯式争论和赔偿数额不一致等难题,但调解人员仍然能耐心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