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误医患 人民调解理清晰

发布时间:2014-03-31 15:54  浏览次数:10793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嫩江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黑龙江省嫩江县海江镇居民李某雇用张某收割大豆,期间张某被铁钩子致伤,送往嫩江县人民医院就治。入院时张某右眼外伤,血肉模糊,测光无反映,经医院专家会诊,征求患者及家属同意,开出了转院治疗手续。张某到齐齐哈尔市五官科医院救治一个多月,出院诊断为“右眼外伤、失明”。张某出院后又到哈尔滨、上海等地医治,没有复明的希望。张某认为是由于嫩江县人民医院医治方案不当和延误造成了右眼失明,要求医院赔偿50万元。 【调解过程】 张某是嫩江县海江镇居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指派调委会成员嫩江县海江镇调解委员会孙主任主持调解。孙主任接案后,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依据法律和事实分析整个纠纷过程,认定张某是雇工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医院索赔是其主观上有误解,建议让张某到司法鉴定所去做医疗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标准,依法向雇主及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但张某觉得自己的眼睛根本没有复明的希望了,而且现在已经60多岁了,不想做鉴定,请求直接调解。 2011年4月15日,孙主任找到张某受伤时在场民工了解、核实张某受伤经过,找到雇主李某和事故责任人高某,说明了张某的眼伤是由于为李某干活时造成的,应当由李某承担。李某认为:事情发生在干活期间,自身是有一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是高某没有考虑周边有人而使用大锤砸大厢,使钩子飞出,崩射到张某眼部造成的眼伤,我已经花了二万元了,高某也应当对自己造成的后果负责。高某认为:虽然他眼睛受伤是我造成的,可是他那么大个人也应该想到我轮大锤是有危险的,他还凑跟前来看,他自己难道就没责任吗,再说都是为了给李某干活啊,应由李某负责。 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孙主任又找到张某摆明事实、讲法律、论道理继续做思想工作。张某认为我们都是乡里乡亲的,别说我要不出口,主要是他们也没有那么多钱给我啊,医院是公家的,腰比他们粗,拿个50万不在话下。孙主任发现了张某思想上的症结,就把其家属、村主任都找到一起,说明当时医院给下转院通知,完全是为张某眼睛考虑,因为县城医疗水平肯定比不上市级水平,设备和技术也不如市级先进,像你这样的病例接触的少,如果影响到你的左眼,后半生就不能自理了,所以经过会诊后才出具的转院证明,假如你眼睛什么也看不见了,即使给你50万还有什么用。经过一番思想工作后,家属的工作是想通了,张某也彻底反思了:“对啊,医院也是为我好啊,要是左眼也受影响视力降低,真不敢想象啊。” 孙主任抓住时机,又耐心细致地给他们讲解,按照《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张某现在是右眼失明,但左眼正常,属7级伤残,按照农村的赔偿等级每年应赔偿4,300多元,张某现年60周岁,应当一次性给付20年的赔偿金,共计是86000多元,要求医院赔偿并索要50万元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此,调解员指出了他们在此事件中自身存在的过错进,并说事情已经发生,都在一个村居住,各方都退一步,应依法合理解决。张某承认自己也有责任,并在赔偿数额上作出了让步,但赔偿数额不能少于20万元,李某、高某认为数额太大还是不同意,调解陷入僵持状态,无法达成协议。 孙主任回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找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眼科专家再一次对张某的病情诊断进行了研究分析,形成下一步调解工作意见和方案。一是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调委会认为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李某、高某都有责任,但高某的责任大。二是分别对当事人进一步做思想工作,尽量减少分歧。三是由调解员给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让他们清楚自己在伤残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晚孙主任又找到三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讲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即节省了诉讼成本又免得伤了和气,希望你们都好好想想。通过耐心劝导,建议当事人对自己的责任有了新的认识,三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调解结果】 4月22日,孙主任把三方当事人约到嫩江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医院方对张某的眼疾医治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是雇主李某除了在张某住院期间给付的2万元费用以外,再一次性给付张某伤残赔偿金2万元,高某一次性给付张某伤残赔偿金6万元,其余赔偿数额张某自愿放弃,后期治疗费用由张某自行负责。张某拿到赔偿金后,感激的说:孙主任不仅依法解开了我心里的疙瘩,而且为我的眼伤医治解决了赔偿费用,使我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的行为,感谢孙主任一心一意为我的不辞辛苦调解,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向院方表示道歉。 【案例点评】 本案是因当事人的误解形成的医患纠纷事件,实质是雇佣关系,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嫩江县人民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张某和行为人高某在主观上都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李某是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三方都是本村村民,还是意外事件,嫩江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人员从情、理、法方面入手,晓之理人,动之以情,打动当事人后,分清是非,划分责任,促使自愿和解,达成协议。使赔偿权利人得到适当的补偿,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