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谅互让是基础,主动介入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24 14:59  浏览次数:10913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情简介】患者孙某,男,56岁,教师。2012年2月7日因间断胸闷,伴心绞痛到开封市某医院就医。该医院因病访床位紧张,但为了救死扶伤,为患者着想,暂将患者床位安置在医院病房走廊。但一切诊疗按规定进行,完善多项分析检查措施,并进行控制心律、抗血小板聚集、扩冠、活血化瘀治疗。经诊疗,患者的心绞痛有所减轻。2月8日早上7时许,患者突发呼吸、心跳暂停,医院立即组织专家会诊、抢救,患者于上午10时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不能接受死亡事实,把尸体停放在病房走廊,胁迫和要求医院赔偿医疗损失,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2012年2月8日下午,医患双方到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按照受理程序登记、填写手续,市医调委受理调解并研究确定三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经过】在首次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并建议患方不能把亡者尸体停放在病房走廊内,移到太平间保存,对亡者进行尸检,划清责任、确定死因。患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3万元。并表示纠纷解决前,患者尸体一直停放在病房外走廊。而院方坚持同意尸检,要求划清责任。医院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并要求患方把尸体移送太平间,不能停放在病房外走廊,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首次调解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针对此情况,调解员提出,聘请第三方市医学专家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技术分析界定。经协商双方同意请医学专家对死因进行技术分析界定。调解员决定,2月9日聘请三名市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界定。在技术分析会上,医学专家认真听取双方意见陈述、查看病历和病情资料,分别询问双方有关疑点和详细经过,做出分析鉴定意见:1.医院对患者病情诊断明确、用药治疗正确;2.医院对患者病情发展预料不足,与患者家属未进行充分沟通。院方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死因无因果关系;3.医院应承担5%-10%的过错责任。 2月10日,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界定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表示:接受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界定结果。患方不同意专家技术分析界定结果,非让院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同时患方经过咨询后,将赔偿金由253万元降到30万元。院方对患方提出的30万元赔偿要求不能及时答复,要经院方领导集体研究后再给答复。但患方要求必须当日答复。因尸体还在医院病房,要求早入土为安。调解员为避免矛盾激化,再次做患方家属工作,建议给予医院一天的研究时间,患方勉强同意。 2月11日,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院方表示:不同意患方提出的30万元赔偿要求,认为患方要求无法律依据。患方坚持赔偿要求不变,双方争执未果。即日患方之子纠集上百人围堵医院,在医院门口拉条幅、摆花圈、围攻、谩骂医务工作人员,并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造成医院秩序混乱,医生人人自危,病人无法入院就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社会不稳定。发生医院堵门情况后,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最后才得以稳定局面。事态平息后,调解员把医患双方约请到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为确保调解工作能公平、公正、安全顺利的进行,经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邀请患方家属孙某单位的领导、市公安局领导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再次强调,人民调解是建立在依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决不能感情用事,做出违法行为。患方应依法、合理的提出赔偿要求,院方应积极主动,从人道主义出发,主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经调解员和患方家属单位领导、市公安局领导、医患双方长时间的沟通和调解,医患双方对立情绪缓和。院方表示:按照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界定意见,主动承担10%的赔偿责任,然后再增加几千元的丧葬费。患方开始不认可院方赔偿10%的数额,要求在10%的数额上再增加20%。经调解员耐心地给患方家属从医学角度解释该患者病情的发展情况,及医学专家界定意见的正确性、合理性,院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社会和谐大局出发,应该接受专家界定意见。最后患方深受感动,主动把尸体从病房移到太平间,表示同意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界定意见,接受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主动向院方赔礼道歉。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制作调解协议如下:一、院方一次性赔偿患方4万元医疗损失费,双方不得因此纠纷再去争议。二、为了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在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该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医调委盖章后立即生效,该协议自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五日后,调解员电话回访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很满意。 【案理点评】本案过程复杂,难度较大,在一度引发患者家属围堵医院的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最后妥善化解纠纷。有三点启示:一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在曲折、复杂的纠纷调解中坚持了人民调解“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维护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原则,保持了中立立场,从而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为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双方诉求尖锐对立、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医疗行为作技术分析界定,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缓和双方对立创造了条件。三是在调解过程中,因双方诉求差别较大,曾一度引发患者家属围堵医院的群体性事件。人民调解员在患方家属围堵医院时能及时赶到医院,做家属思想工作,现场调解,体现了人民调解员不辞劳苦,真心为当事人调解纠纷的初衷,从而阻止了纠纷升级、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