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沙堵路归途丧 人民调解助追偿
江西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5日晚10点左右,在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辖区内清江大道彭家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姚某,女,26岁,家住蛟湖村委下堡村;伤者娄某,女,25岁。娄某和姚某都在江西省樟树市城北经济开发区广泉钢艺有限公司上班,当晚9:30两人从公司下班,娄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姚某在回家途中,不幸撞上路旁的一堆河沙,两人从电动车上摔下,当“120”赶到时姚某已无生命迹象,娄某头部也受伤,被送到市人民医院医治。
事件发生后,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办事处和张家山派出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理此事件,死者家属比较激动,扬言要找到河沙的主人,否则要拦路堵车。当时已是晚上11点多,于是工作人员反复劝说死者家属将尸体运到殡仪馆冷藏,第二天到市交警大队处理。
调解经过
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时向街道领导汇报此事件,领导非常重视此事,召开街道班子会议,商议决定由街道调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和蛟湖村委挂点领导组成工作小组,于第二天陪同死者家属到市交警大队协调处理此事。
据调查了解,河沙是彭某建公交站台时堆放的,当时没有多加注意导致部分沙子堆到路边。市交警大队在调查勘验后,认定当时堆在路旁的河沙占用道路对行人造成交通阻碍,河沙主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同时,娄某和姚某当时是因为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有关工伤认定的要件,属于工伤。所以广泉钢艺有限公司有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事宜。
经工作小组和村委干部多次从中协调,组织死者丈夫付某、娄某同广泉钢艺有限公司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组织死者丈夫付某同彭某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多方的不懈努力和辛勤付出,死者丈夫付某、娄某同广泉钢艺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广泉钢艺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姚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3万元。
2. 广泉钢艺有限公司承担娄某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福利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3. 死者丈夫付某表示谅解广泉钢艺有限公司,并不再追究娄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4. 三方签订协议后,广泉钢艺有限公司将赔偿款一次性打入蛟湖村委账户,三方之间不得再以任何事由追究任何一方责任。
死者丈夫付某同彭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彭某一次性支付姚某死亡赔偿金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
2. 双方签订协议后,彭某将赔偿款一次性打入蛟湖村委账户,付某不得再追究彭某其他责任。
案例点评
在该起案件中,调委会工作人员临危受命,及时有效地制止了该起突发事件性质的升级,合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受害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的规定,居民彭某未经批准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伤亡,应当依法对受害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及时制止了受害人家属因不懂法而盲目准备实施的违法行为,稳控住了局面,帮助受害人家属合法合理的维护权益,平息了事件。充分发挥了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地区稳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