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井命关天 调解息事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3日上午9:40,甘河子镇调委会接到地区派出所紧急协助通知,省道303线甘河子段,某宾馆对面一道路泄水井发现有一男子坠落。10:15“120”救护车到达现场。10:30市刑警队现场勘察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处置,10:50刑警队民警将坠落人员移出泄水井,确认已经死亡,坠落原因正在调查,死亡时间尚未判定。死者哈某为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维吾尔族。
接到通知后,镇调委会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事发地点协助镇党委政府处置并参与事故处理协调组工作,听取了市公安局现场勘查意见,初步认定:哈某系醉酒坠井。哈某家中亲属众多,情绪激动,有人扬言要讨个说法要去上访,由于语言不通,沟通有障碍,多名家属聚集在镇政府,要求政府尽快处理,一时局面难以控制。
调解经过
镇调委会受理此案件,一边协助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组成了善后工作组,安抚家属情绪、筹备死者后事。一边协助政府联系施工单位,并随同前往死者家中慰问。调解员了解死者家属要求并组织施工承建单位与死者家属进行善后事宜协商。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死者家属表示暂时放弃上访,通过调委会进行调解。施工单位也表示愿意调解。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该井系省道303线甘河子镇改造项目施工现场道路排水井,深约2.5米左右,井圈修建时高出路基80厘米,该工程由大奇项目指挥部承建,由于省道303线甘河子镇段大车较多,将高出路基部分及井口覆盖物撞毁,致使井口与路面齐平,且无覆盖。
调解过程中,首先纠纷双方对哈某死亡原因分歧较大,死者家属坚持哈某回家途中因周边黑暗,未设置防护设备不幸摔进没有井盖的井里,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该道路施工方则坚持哈某系醉酒坠井身亡,其饮酒导致行为失当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面对调解一开始就出现了重大分歧,调解员一边耐心做工作,一边走访了解事发当晚情况并调取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显示:哈某系醉酒坠井。而根据走访了解的情况,死者事发之前确实曾经饮酒,这一事实得到双方的确认。
但在具体责任划分上,双方针对谁应该负主要责任又争执的不可开交,剑拔弩张。施工方离席而去,调解被迫中断。见此情况调解员兵分两路,一路继续给死者家属做工作,另一路追上施工方,将其请入其他办公室继续做工作。而死者家属的态度也十分明确,在调委会办公室大发雷霆,顿时,办公室火药味十足。调解员在耐心地等待家属宣泄了情绪后,给他们讲道理、谈法律,说明死者醉酒是其坠井引发死亡的重要原因,并结合类似案件法院的判例,指出其不合理的要求。同时,针对施工方,调解员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做工作,强调施工方对于自己的设施疏于管理,存在瑕疵,对死者的死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如此,还劝说他们转换角色,设身处地的多从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考量。调解员特别强调,双方都有错,大家各让一步,才能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以及交通费,调解双方对上述计算方法及计算金额表示完全认可。在调解人员的通力合作、积极协调下,调解方案依法有据、切实可行,2014年3月15日,死者家属同意先行安葬死者。3月19日,施工方与家属就一次性支付33万元达成了协议,并现场进行了现金的支付。后期经回访,双方对此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没有产生新的矛盾纠纷,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该纠纷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谁承担责任,调解员坚持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法与情相结合,仔细分析事实,切实准确地划分责任,使双方都满意接受调解方案,避免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维护了当地的和谐稳定。
调解工作在解决日常纠纷争端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评判,用真诚调解,我们始终相信,人民调解定会更好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福利、谋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