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久拖未决 调委会妙招解难题

发布时间:2017-08-15 16:58  浏览次数:11341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基层科 

案情简介

201416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双方签署了《A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同》,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30亿元人民币的出资义务,但截至申请调解之日,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内容,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于918日,申请海淀区企业商事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事调委会)调解。

调解经过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由调解员对合同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详细掌握了纠纷的背景,在审查合同为有效合同并符合法律规定后,做出受理该纠纷的决定。

由于合同标的额过大,商事调委会特别邀请了中关村科技企业家协会首席顾问张本正作为此案的调解员为双方企业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和双方分别进行沟通,了解到合同有效,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齐全。阻碍合同顺利履行的唯一障碍是被申请人公司上层人事变动,对出资达不成一致意见,拖延了合同的履行。

调解员在掌握症结之后,找到双方代理律师,详细解释人民调解的原则和方式,说明了此案通过商事调委会调解能够取得的预期效果。

通过分析,调解员意识到:第一,双方都愿意接受商事调委会的调解,并充分认可调解员的从商经验和调解经验,希望在张本正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对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第二,双方调解方案中都提到合同标的额过大,已经超出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受案权限,希望调解员能够给出专业意见,保证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能够得到确认并有利于执行。

调解员张本正依据自己多年的从商经验,经多方考量,最终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给出建议:不以投资标的额为协议书内容,而是在调解协议书之前,双方先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以履行和解协议书内容为重点,并以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一方必须支付高额违约金来督促被申请公司主动履行合同内容。

最终双方代理律师均同意此建议,并于当天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握手言和,一场由商业信任危机引发的巨额合同纠纷由于调解员灵活掌握调解规则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调解协议签订后5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账户支付承诺部分出资款人民币2亿元;(2)调解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账户支付承诺剩余出资款人民币28亿元;(3)被申请人如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违约额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案例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由于保险公司上层领导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双方同意和解后,又因为标的额过大,调解书无法在基层法院进行确认。调解员张本正运用自己的从商经验,给出合理建议,使达成的调解协议既能促使双方履行合同,又能达到区法院的立案要求,合法有效地回避了纠纷标的额过大,无法进行司法确认的问题,用商人的思维解决企业的矛盾,以企业双方共赢为目的,促进双方企业的有序发展。该案的成功处理,促进了商事调解工作的长效发展,也为今后海淀区调解大额的商事纠纷工作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