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上访路漫漫 人民调解笑开颜

发布时间:2017-08-16 10:02  浏览次数:12421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河南省平顶山市司法局基层科

案情简介

2013311日,和尚岭村和尚岭组村民王某夫妇在信访办许主任的陪同下,匆匆来到调委会反映,称自己的荒山在2006年修高速公路时被征用,占地补偿款已下发到和尚岭组,而和尚岭组却以种种原因推脱,至今也没有把占地补偿的全部款项支付给王某,后经村调委会、村小组调解均无果,请求镇调委会给予帮助调解,让和尚岭组归还应属于自己的占地补偿款。然而,312日,和尚岭组群众在得知王某到调委会反映情况后,由于怕自己吃亏,拿不到更多利益,就由组长尹某带着组代表及村民20余人到镇里反映情况,并声称准备到上级信访。发现该情况后,镇调委会马主任及时对群众进行了接待,并立即组织高速协调办、林站、和尚岭包村干部及村调委会组成调解小组,对来访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与解释,并向当事人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当事人不要扩大事态。由于采取措施果断,思想工作做的到位,当事人才停止行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调解经过

由于该纠纷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调委会在受理纠纷后立即组成由调委会马主任带队的调解小组奔赴现场,对纠纷原因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王某系和尚岭村和尚岭组村民,2006年修高速公路时,高速公路途经王某分包的蚕坡,当时高速公路方按补偿标准将该蚕坡的13万元补偿款发放到和尚岭组。但由于历史原因,王某分包的蚕坡已几经变更,该蚕坡的组成部分复杂,一部分是和别人换坡得来的,另一部分是村里五保户让渡过来的,还有一部分虽是自己的,但边界不是太清,由此引发了王某与和尚岭组就荒山面积的划分问题引起纠纷,这也直接导致了补偿款不能准确划分。当时为不影响高速公路的顺利施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原村书记提议由和尚岭组先支付给王某占地补偿款8万元,剩余5万元即2.8亩荒山补偿款由村、组及王某协商解决。之后,随着村组干部频繁变动及一些当事人的退休,剩余5万元补偿款的分割办法迟迟不能划定,王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几年来不断到省、市、县信访部门上访,既影响了镇党委政府正常的工作,也给镇的和谐稳定带来了隐患。

320日至43日,马主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在调解中,首先明确土地权属问题;其次提出了荒山划分方案,由王某把五保户叶某让渡的荒山归还和尚岭组,而和尚岭组要把本属于王某的荒山归还给王某,两者面积对折后双方多退少补。但因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不相一致,相差太大,无法达成协议。于是马主任及时调整方案,认真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疏通双方关系,本着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重新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并结合历史情况及现实条件,建议当事人抛开对土地面积的争议,直接将补偿款按三七分成或四六分成进行分配。但是采用三七分成和尚岭组不同意,按四六分成王某不同意,调解工作一时受阻。415日,马主任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双方都有意愿对蚕坡面积进行丈量并愿意承认丈量后的结果,但双方对丈量的方式有分歧。马主任根据该情况,立即对双方当事人因势利导,实施调整新的调解方案,提出了在双方同意丈量方式的条件下由调解小组进行实地丈量的方案来解决问题,这种办法即直接又省时省事,便于操作。

调解结果

经过多种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按照马主任提出的丈量方案,最终通过实地丈量的方式使双方达成了荒山划分协议,其中王某分得2.1亩,和尚岭组分得0.7亩,由此,和尚岭组把2.1亩相应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王某,确保了双方的权益,一起随时都可能激化并引发群体上访的纠纷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上加难,千头万绪,变化无常。在调解过程中,只要找准情、理、法的结合点,有所侧重,充分发挥各方的力量,针对现实情况,把清脉络找准病症,方能药到病除。

调解的基础: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案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费的分配问题,首先,应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征收费用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费部分,这一部分应归集体所有;其次,荒山地上物或地上权益的补偿费部分,谁开采谁经营谁受益,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之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