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起纷争 人民调解化干戈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
王某将鱼池转包给赵某,转包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6月,该鱼池被国家征用,但王某因补偿标准问题一直未签订退地补偿协议。2013年1月,赵某承包鱼池期限届满,王某要求赵某给付2012年年度尚未支付的鱼池转包费,赵某以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将鱼池青苗补偿费全额给付自己为由拒交转包费,双方争执不下。
调解经过
调解员在案件处理中采用“三步走”的调解方法,顺利化解了当事人的纠纷。第一步,查清事实,找准焦点。街调委会调解人员了解案情后,当即联系王某和赵某来到调委会进行协商。仔细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了争议焦点后,调解员“背对背”给王某和赵某做思想工作。第二步,依法析理,辩明是非。调解员向王某指明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2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纠纷中,鱼池的国家征地行为发生时间是2012年6月,并不能因王某的个人原因导致退地补偿协议未签订来规避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并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鱼池发生征用时青苗补偿费归赵某所有。经过再三解释和说理,王某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第三步,情法并济,促成和解。调解人员紧接着做赵某的思想工作,向其讲明做人要重情意,大家都是一个大队的,鱼池毕竟是王某的,没有王某转包鱼池这个源就没有地上青苗补偿费这个水。
调解结果
调解人员抓住时机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要求大家都能顾念乡土人情,各让一步,平心静气解决问题。在调解人员的反复劝说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王某将2012年鱼池转包费减少1.2万元,作为对赵某鱼池地上青苗补偿费的补偿,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是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先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认真聆听双方当事人陈述,对于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而书面证据材料又无法认定且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情节,再做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此案处理中,调解人员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能够兼顾法理人情。调解人员娴熟运用法律知识,灵活调处、以法服人、以情感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及时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